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2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2582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体现宁波市律师“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扶助、抚慰生活中发生重大困难的律师,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设立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的宗旨是:发动律师自身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为生活中发生重大困难的律师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使慈善博爱精神在全市律师中发扬光大,为我市律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关爱公益金主要用于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重大困难的我市律师。我市律师若出现本办法所述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主要是指患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根据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调整相应作出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一款以外的律所在职工作人员,从律师岗位上退休的老律师确需救助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关爱公益金的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的捐款;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合法捐款;

(四)上述款项存储于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关爱公益金基本资金

关爱公益金初始资金50万元,由市律师协会从历年会费结余中拨款30万元,宁波律协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通过会长、监事长基金捐助20万元。

今后每年根据上一年的关爱公益金支出情况及律协会费收缴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分管会员事务的副会长负责关爱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做好协助工作。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关爱公益金专门账户,或者在财务账上单设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账目委托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单位管理。在条件合适时,可以将公益金作无风险的保值增值投资。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每年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关爱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

关爱公益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市律师的监督。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律师需要扶助时,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申请表》,并附上本人符合扶助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院就诊、住院的相关票据、医院死亡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或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和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年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律协分会(或联络小组)核实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并报市律协会员服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审核后,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对每位申请者在同一事件中的扶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扶助数额根据以下因素决定:

(一)律师的病情严重程度及由其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指除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承担部分,由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费部分费用);

(二)律师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残的伤残等级;

(三)律师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严重程度;

(四)律师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社会热心人士、机构的大宗捐款,捐赠主体明确指定扶助对象、扶助方式,其捐助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按捐赠主体的意愿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主体有权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查询本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主体的查询,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关爱公益金扶助的律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如数收回扶助款项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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