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庭审方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0-10-29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20725打印本页

摘要:文章主要探析了民商事案件庭审方法,首先分析了民商事案件中的庭审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争议焦点归纳不及时、不准确且是认证不足、反复开庭现象严重且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多数认定为“事实不清”,之后探讨了庭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官缺乏有效的庭审方法和较强的庭审能力、进行庭审之前缺乏充分的准备,最后针对目前民商事案件存在的庭审问题阐述了庭审九步法的构建及其具体运用方法,希望能够为以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庭审问题;庭审方法


在现代社会,法官查明某一案件事实真相最为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就是庭审,对于法官来说庭审不仅是其最为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支持其进行正确裁判的基础。但是,在我国的民商事案件中却有一部分案件存在反复开庭的现象,并且发回重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这些现象反映出一部分法官目前比较缺乏发现案件事实的有效方法,因此当前急需研究和改进现有的庭审方法,从而使各类民商事案件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处理。


1.民商事案件中的庭审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1民商事案件中的庭审问题

首先,庭审评查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争议焦点归纳不及时、不准确;二是认证不足。其次,部分法官能力不足,一部分民商事案件存在反复开庭的现象。最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多数认定为“事实不清”。

1.2庭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官缺乏有效的庭审方法和较强的庭审能力。所谓的庭审方法就是指帮助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思路进行有效的把握,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法官来说,只要能够有效的掌握庭审方法,就具备了较强的庭审能力,反之也是如此。因此产生以上各种问题的根源就是法官缺乏有效的庭审方法和庭审能力,从而导致庭审缺乏较高的质量和效果,进而导致整个案件缺乏较高的质效;第二,进行庭审之前缺乏充分的准备,整个庭审过程流于形式,对整个案件缺乏清晰的庭审思路。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人数有限,因此面对众多的案件,很多法官只是在形式上进行庭前准备,甚至法官都没有进行庭前准备,书记员就已经确定了具体的开庭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于该案件的审判重点以及难点往往无法进行准确的把握,从而导致法官难以有效的估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导致案件的庭审工作难以顺利、高效的开展,最终使一部分民商事案件出现反复开庭的现象。


2.民商事案件庭审九步法的构建及其具体运用

(1)巧妙高效地进行庭前准备。法官首先要对原告的诉求以及被告的答辩要点进行初步审查,并对诉讼对抗情况是否明确进行初步的了解,如果缺乏明确的诉讼对抗情况,则应该在庭审调查提纲中列入这一条;其次,对诉讼主体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发现某些方面被遗漏则要在庭前及时追加;最后,一些民商事案件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且具有多个方面的证据,法官应该指导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之后再指导当事人在庭前交换各自的证据。

(2)审查原告主张并明确其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都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因此,开始进行庭审之后,法官要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引导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加以明确和固定。对此,法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求原告明确存在歧义的诉讼请求;二是解释或者释明原告互相矛盾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以此更正自己的诉讼请求;三是通过相关法律释明原告的非理性诉讼请求,并询问原告是否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3)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进行审查确定。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审查。所谓的诉讼标的其实就是指诉讼对象,也就是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只有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也就是请求权基础加以确定,才能够对与请求权基础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和寻找。法院只有对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才能够对审理方向进行准确的把握,并将具体的办案思路理清楚。如果原告提出前后矛盾或者不够明确的法律关系,法院应该对其进行详细、明确的阐释。如果法官释明之后,原告仍然不能明确其主张的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和法官可以根据法定职权对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加以明确。

(4)对被告答辩整理争议焦点进行审查。首先,法官要对被告的答辩方法进行审查。法官在进行庭审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对于被告的答辩主张也要认真对待。对于被告答辩的审查,法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引导被告明确其答辩主张,具体的方法可参考第二步的三个方面;二是对被告的抗辩是否构成反诉进行判断,如果反诉确实成立,可以继续对当前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还要通知被告将反诉费于庭后限期缴纳;其次,对争议焦点的方法进行整理。法官在对被告的答辩要点进行审查并明确之后,要及时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只有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正确的归纳总结,才能够对案件庭审的审理方向以及审理的主线加以确定,从而对庭审的审理范围以及重点进行引导和归纳,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要审查清楚哪些问题。

(5)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优先审查。进行审判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主体适格,进行这一步就是为了对当事人是否适合进行审查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庭审伊始就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这一点并没有问题,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这只能够初步确定,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法官要想比较准确地判定案件中的争点以及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必须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和抗辩进行审查确定。

(6)争议相关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寻找和明确。法官确定争议焦点之后,就要将与之相适应的实体法律规范找出来,并以此为依据对需要逐项审理需要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7)引导原告和被告就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并组织双方进行相应的辩论。举证、质证是庭审调查的中心,而且庭审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通常情况下案件争议的复杂程度决定了质证的激烈程度。另外,法官还要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倾听,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及时进行发问和调查,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认证。除此之外,法官还要引导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并对其辩论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这对下次庭审的及时开展是非常有利的。

(8)释法析理促进调节解决。法庭辩论结束之后且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全部查明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将相应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耐心、详细的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合理判断案件,尽可能使双方达成和解。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徇私偏袒,同时还要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

(9)归纳要件推导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和解,那么法官应该将案件事实查明,并根据法庭固定的诉讼请求,逐项对比、分析、归入原告和被告主张的各项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某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结果以及是否适用该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组织合议对案件进行裁判。

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法院法官来说必须要积极主动的探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有效方法,使自身的审判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案件审理经验对庭审方法的体系进行研究和建构,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目前民商事案件中的重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使司法审判活动更加的高效和公正。


来源: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毛鲁涛



参考文献

[1]黄振东,邱碧媛.“繁简分流”的深圳探索——以裁判文书和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J].人民法治,2016(10):36-40.

[2]王安,周嫣.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一会一庭”模式探索[J].人民司法,2016(28):44-48.

[3]冯亚景.民事案件争点整理之基本方法与制度构建[J].行政与法,2017(6):104-114.

[4]焦慧君.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工程师,2010(5):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