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881打印本页


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及市司法行政相关文件精神,除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制度与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执业特点、专业服务能力、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适合于本所的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制度与标准,可以采用按案件项目收费、按工作小时收费、按争议标的一定比例收费等方式。各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不得与行政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相冲突。实行国家定价与国家指导价的案件与项目,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不得与之相违反。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与其工作的质量、工作时间与工作难度相适应。

为了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与标准,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使得客户、当事人、委托人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了解。律师事务所有关收费制度与信息应当是明确与完整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应当明确、明白而易于理解,应当杜绝以模糊的方式表达律师的收费制度与信息,避免对希望了解收费信息的人士产生误解与误导。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标准可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也可通过电子显示、书面文字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包括客户及潜在的客户)发布,并接收司法行政、律师协会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公众如有意委托律师从事相关业务,则有权获得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如遇客户或潜在客户对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不明白的,则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有义务主动向客户说明解释。律师事务所应当杜绝收费不透明、乱收费、收费后不尽责等现象,严禁欺诈客户、私自收费等行为。

为了做好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的备案工作,要求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盖章形式(一式三份)报主管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备案。其中,市属所直接报市律协秘书处;区域律所先报所在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市律协分会(联络组)汇总后将一式两份报市律协秘书处,并附汇总表(要求盖各分会(联络组)章)。同时,将电子文本(WORD稿形式)发指定的电子邮箱。并将所的各类与收费有关业务委托合同的格式文本,作为附件一并报备。

为了报备工作有序进行,全市分二批报备,第一批为:市属所,获得省、市“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律所报备截止2019年6月15日前;第二批为:其他律所报备截止2019年8月30日前。对逾期不报备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律协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相应扣分。

  各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与收费可以参照本通知所附的参考文本制定。如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收费事项产生的争议投诉至市司法局、律协,市司法局、律协将以备案文本为准。

如果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制度与收费标准,应在调整后的15天内,向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及时变更报备。

市律师协会将在备案后进行公示,并组织对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及其公开情况,以及收费的行为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将向业内及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业处分。    

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574-87299533

电子邮箱:497623701@qq.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47号市律协秘书处


附件一、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附件二、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doc

附件三、浙江XX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doc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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