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3个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9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667打印本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请认真遵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2月29日

 

附件1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定).doc

附件2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doc

附件3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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