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携“客户名单”单飞的业务员SAY NO,海泰律师助力某外贸公司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6-02-01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398打印本页

 

 

外贸行业中,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在掌握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后,带走客户单飞的案例比比皆是。外贸公司轻者伤筋动骨,重者业务量一落千丈,迅速关门歇业。

近日,海泰所王凌翔、傅丹辉、刘光明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外贸公司的维权案。海泰律师通过商业秘密侵权的角度,成功“狙击”一携“客户名单”单飞的业务员。

宁波某外贸公司主要从事个人卫生用品的出口贸易。2012年11月起,该公司先后招录了王某两夫妻担任公司业务员与单证员,并将公司的外商客户全部交由王某维护。随着自身资历的增长,王某逐渐对公司给付的薪酬不满。2014年10月起,王某瞒着公司另注册了一家B外贸公司,并将外商客户的订单慢慢移交B公司经营。2015年起,公司的订单越来越少,业务急剧下滑。公司总经理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王某的不法行为。公司经与王某交涉,王某不但未认识到错误,还索性不来公司上班并口头提出辞职。

有关“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须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非公知信息;第二,具有经济利益与实用性;第三,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因此,结合该三个要件分析本案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海泰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并查阅大量资料后认为:与企业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符合“商业秘密”的前两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外贸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经与客户沟通后确认,外贸公司向王某支付过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有关保密措施仅有口头约定,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为此,海泰律师以团队协助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打出了“实施保密措施”、“向工商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以侵害商业秘密进行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组合拳,成功完成了王某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王某及B公司的账户资金冻结等关键工作。

在强大的压力下,王某多次主动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和解。念及王某的诚恳认错态度,在王某承诺不再与客户进行贸易并支付60万元赔偿金的前提下,公司与王某达成相关调解协议。目前王某已全额支付赔偿金。

通过本案,海泰律师在此提示:建立有效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外贸公司防止业务员“携单单飞”的有利措施。外贸公司宜未雨绸缪,从公司规章制度上查漏补缺,并严格实施。

                                                                                                                                   海泰所  傅丹辉  王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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