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及任务分解执行情况的专项监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5-07-31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900打印本页

 

 

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及任务分解执行情况的

专项监察报告

 

2013年12月4日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法官协会、宁波市律师协会在市中院联合举行宁波市法官与律师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联合新闻发布会暨签字仪式,四方代表共同签署《关于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的倡议书》、《关于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的合作框架》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市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共同体建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这对本市的司法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非常重大的指标意义。

会后,有关各方分别成立多个工作小组,制定任务分解书,确定多项目标,分头落实。

随即,市局与律协共同制定《2014年法律共同体任务具体项目分解方案》(甬司发【2014】34号),将本年度的共同体建设任务分解为十大内容,具体为:执法检查、体育比赛、项目培训、和调制度、研讨会、投诉机制、调查令、新闻发布、互评互议、权利保障。各项活动内容均安排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牵头负责具体落实。

2014年度是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开局之年。共同体建设的整体情况如何,协会层面的工作开展、任务落实得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效,哪些律师行业发展及律师执业方面得到了实惠,这些都是律师会员关切的问题。对此,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有义务倍加关注。为此,监事会在本年度初即确定,将对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进展情况作为本年度监事会的重点监察项目,组成由徐衍修副监事长领衔、监事陈燕和曹小明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本项监察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第一部分   具体实施情况

一、执法检查

本项工作内容为:对律师办理案件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法院配合支持。该项工作由律管处处长兼协会秘书长王明珍负责。

该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了解律师执业的真实情况,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体检;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适度处罚,达到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案件倒查方式,即以律师事务所公函为主线,对2011年至2013年间本市律师在本市二级法院办理的民事、商事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对律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在公函管理上的规范和疏漏;对办案律师,主要检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遵守情况以及在代理、辩护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尽职、私自收案收费和案外收取当事人财物等不良执业行为。

专项检查以案卷检查为主,采取到各级法院调阅案卷、到律师事务所实地核查、向案件当事人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多、投诉率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本次专项检查共翻阅翻阅卷宗17.8万余册,先后对30家存在问题的律所发出整改通知,17名律师受到行政处罚、2名律师受到行业处分、7家律师事务所被行业通报处分。市局律管处、协会秘书处及各县市区司法局有关人员参加了本项工作。

 

二、体育比赛

    本项任务内容为:组织律师与法官开展足球、乒乓球比赛。本项任务的责任人为蔡祖红副会长

2014年3月22日,首届宁波法官、律师足球邀请赛在华茂外国语学校开启。7月26日,决赛在市中院队和大成所队之间展开,大成队夺得冠军。

11月15日下午,律师协会与法官协会联合组织“法律共同体杯”乒乓球团体对抗友谊赛,宁波市法官协会获得优胜奖,宁波市律师协会获得组织奖。

 

三、项目培训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长周加海博士来甬授课,为全市刑事法官、律师作《如何共同防范冤假错案》报告;积极沟通,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审判执行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对无罪辩护情况进行改进和规范。责任人为蔡祖红副会长。

该培训项目于3月29日上午在新舟宾馆如期举行。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刑事法官和刑辩律师200余人参加培训。

2014年5月23日上午,协会会员事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会同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庭等有关职能单位组成帮教团,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回访帮教服刑改造的宁波各法院判决的少年犯。

 

和调制度

任务内容为:开展律师主持和调制度试点,责任人为范红枫副会长。

在由四机构共同签署的职业共同体合作框架中,律师主持和解制度是既定工作目标之一并决定在慈溪市开展试点。

2014年5月12日,市中级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及沟通机制的方案》。

2014年6月30日,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溪市司法局、律协慈溪联络组在慈溪举行了 “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座谈会暨启动仪式”。

该项制度现正在试点推进中。半年来,各责任单位进行了多次会商,共同外出考察。经过半年的试点实践,已经有19起(慈溪法院统计数)民商事案件通过律师主持和解,成功结案。

 

五、研讨会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组织疑难案件研讨会;组织阳光司法研讨会;法官参与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责任人为徐立华副会长。

分管副会长携常务理事多次前往宁波中院,与该院研究室沟通交流。组织律师参与了中院于7月25日举行的疑难案件研讨会,参会律师认真负责,会后都提交了书面意见已经且被登载在法院官网上,反响良好。

11月1日,中院与律协共同在市司法局视频会议室举办主题为 “阳光司法工作情况介绍”的讲座,吸引了众多律师参加。

在法官、律师相互参加对方研讨会及共同举办法律论坛等问题上,由于双方的体例很不相同,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的研讨会仍然延续以往的作法,邀请法官作评委。

 

    六、投诉机制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建立律师与法官相互之间投诉及反馈机制,责任人为徐敏副会长。

由徐敏副会长牵头,拟定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投诉举报及反馈机制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内容分为适用范围、受理处置机构、投诉举报要求、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投诉举报处置程序、结果反馈、监督电话等九条。但该意见尚未正式通过,正在审议中。

 

调查令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法院调查令全面铺开;保障金融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主张,化解律师执业风险。责任人为赵永清副会长。

维权和参政议政委员会就调查令制度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向委员和律师发出征集意见的通知,对收集到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并据此向协会提交了关于调查令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该委就上述问题向中院提出了从制度层面确立调查令制度,以及对拒不配合持调查令律师达成取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的建议。

 

八、新闻发布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与中院、法官协会保持联系,随时应对涉及我市法官、律师的网络舆情,必要时共同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澄清舆论。责任人为叶明副会长。

2014年5月初、12月初,叶明付会长先后到市中院与该院办公室、监察室商议及时应对网络舆情等工作。

2014年5月4日、12月4日,分别邀请了市中院法官协会的三名青年法官参加在市委党校和天一广场举行的新执业律师入职集体宣誓仪式。

 

九、互评互议

内容为:对律师和业务法官互评互议,分别设置测评表,交叉评议,汇总通报,责任人为徐建民会长、徐敏副会长。

两位负责此项任务的会长多次前往中院就此议题进行磋商、拟定计划、确定方案;选择8家市属所的30名律师作为接受法官评议的对象,挑选100名律师作为评议法官的主体,于2015年初对法官进行了评议;双方在互评互议结束后,又对活动的成果进行了总结,肯定活动的积极意义,确定将继续推动活动的开展。

 

十、权利保障

共同体建设内容为:贯彻落实《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责任人为蔡祖红副会长。

本项内容未见具体活动或措施。

但与市检察院有一项互动看似与此相关。2014年8月28日下午,市检院“律师预约查询平台”现场推介会在市司法局会议室召开。该平台的运行有利于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问题,促进了律师和检察机关的互动,保障律师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行使。

 

第二部分  监察建议

监事会指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已明确载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此作出了重要论述,积极肯定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我们把他理解为推进和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党中央的决心和决定,这是我们进行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基本理论依据和组织保障。

监事会强调,职业共同体建设事关我市司法进步和律师事业发展,意义非凡。工作的持续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必将对律师行业发展和律师会员个体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协会应当继续努力,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持续不断地推进职业共同体建设。

监事会认为,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者。质言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广泛的联盟。我们与法官协会的共同体建设已经着手开展且已取得初步成效,与检察官的共同体建设也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中来(尽管相关工作一直在开展,但尚未提到如中院及法官协会这样的层级)。

通过对上述十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察,监事会对2014年度协会开展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努力及成效予以积极评价。认为在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局之年,协会各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实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了非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已经取得一定实效,殊为不易,应予高度肯定。

监事会注意到,从各个具体任务的实施情况看,存在着明显不平衡情况,有的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有的才刚开了个头,尚有待进一步落实;有的任务内容丰富,有的则略显单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为使职业共同体建设继续富有成效地开展,使律师行业和全体律师会员共同受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职业共同体建设,宜每年初由秘书处形成专题报告,除陈列上年度所作工作、取得成效外,更要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具出解决方案。该报告应当及时送交中院,以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律师的想法和要求,共同持续推进共同体建设。就目前法官、律师的实际地位论,要做好此项工作,还需律师主动性更强些。

2、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的后续推进工作需要打通基层法院通道,以利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们注意到,北仑法院已于近日出台该院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是一项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非常有利的制度。对于这样好的制度,需要市局及协会及时与中院领导沟通,力争尽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也可以由各县市区司法局与所在地法院联合出台这样的文件,以尽快改善本区域的律师执业环境,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多的便利。

3、专项分解方案中有关调查令签发使用及和解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的哪些阶段性成果,在实施中律师享有哪些权利,律师可以如何操作、实施,法院需要律师注意哪些问题,应向全体律师分享通报,让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律师的实践应用继续推动、完善。

4、对于已制定讨论稿的项目,应抓紧落实讨论,尽快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落地执行,如《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投诉举报及反馈机制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已形成较长时间,但一直未见进展,建议尽快抓紧推出,落地执行。

5、对于事关律师执业经常遇到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拟定对策,如金融案件律师费主张的问题。该问题已经成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并且很可能涉及伪证问题,律师的风险极高,宜尽早研究解决。

6、对例行常规性工作,应继续坚持,如体育比赛、研讨会、互评互议、和调制度、权利保障等。

7、对于阶段性工作,则可以稍作休整,如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已经取得成效,且随着处罚、处分的作出及整改工作的开展,信息平台的普遍推进,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规范已有明显改善;又,此项工作的量极其巨大,牵涉的各方精力甚巨。故该项工作不必也不宜频繁进行。

8、对于共同体建设任务中没有列明,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又亟需解决的事宜,则要提请共同体增加新的任务,落实具体部门及分管人员落实。

最后,监事会注意到,与中院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在2014年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各方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进入2015年之后,我们发现已鲜有关于共同体建设的具体举措或进展。质言之,共同体建设似已限于停滞。究其因,一方面,中院系将之作为政治任务来做,当任务基本完成之后,似不再有前行动力;另方面,协会分头负责此项工作的正副会长均系执业律师,平时忙于律师事务,本无暇过多投入精力;更重要的是,协会力量式微,即使有心去做,但仅凭一己之力,实难推动此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监事会郑重提醒,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上,亟需协会方面体现更多的主动性;同时,亟需市司法局对此加以持续的关注,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与中院保持沟通。否则,此项工作极有可能就此偃旗息鼓,半途而废。

特此专项报告。

 

 

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

 

 

监察组成员:徐衍修、曹小明、陈燕

拟稿:徐衍修

核稿:杨根飞

签发:杨根飞

 

报:中共宁波市律师协会党委 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送: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发:全体监事 监事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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