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5-03-10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085打印本页

 

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2014] 4

                     签发:杨根飞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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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2015121日下午,市律协监事会二0一四年度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召开。监事长杨根飞主持会议,副监事长徐衍修、监事曹小明、陈燕、杨培尔出席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由杨根飞监事长就届内监事会工作的总体思路作一归纳梳理,并就监事会2015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进行讨论,确定2015年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有:开展两项专项监察工作;对监事所联系的专业委员会作出调整,并要求监事会成员根据联系制度继续做好监事工作;探索建立监事联络员制度。

(一)对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确定并推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市中院、海事法院、市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并落实由曹小明、陈燕两位监事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由徐衍修副监事长主管本项专项监察工作。要求本专项监察工作在201537月份完成初步工作,8月份提交专项监察报告。

(二)对市律协常务理事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因正副会长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所负责的专门委工作中,因此本项专项监察不包括正副会长),并落实由杨培尔监事具体执行本项专项监察工作,由杨根飞监事长主管本项专项监察工作。要求本项专项监察工作在201569月份完成初步工作,10月份提交专项监察报告。

(三)《关于建立监事工作联系制度的决定》实施将近两年时间以来,根据联系对象以及监事联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如2014年新设立法律顾问专业委等,讨论决定对监事会成员联系的对象作出调整(监事联系的专门委、片区以及会长不做调整)。监事联系专业委情况调整如下:

1、监事长杨根飞联系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2、副监事长徐衍修联系刑法专业委员会、建筑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3、监事曹小明联系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金融与资本专业委员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4、监事陈燕联系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5、监事杨培尔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物流与海洋经济专业委员会、国际贸易与投资专业委员会。

以上调整情况请市律协徐立华副会长(负责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并按监事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监事会成员主动联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对接各自所联系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建立监事联络员制度,在每一个县市区(或律协分会)推选一名监事联络员,协助参与监事会工作。具体措施要求为:

1、由监事会成员联系各自所联系的片区(县市区或分会),推荐一名监事联络员;

2、推选监事联络员工作在20155月份之前完成,在6月份的监事会例会时组织所推选的监事联络员公布工作任务和要求;

3、所推选的监事联络员要求为本市执业律师,执业年限为510年,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忠于律师事业、对律师行业有热情、肯奉献,敢于表达并善于表达意见;联络员应遵守监事会的纪律、服从并执行监事会的工作安排,不能有违法、违纪、被有效投诉等不良记录;理事不能被推选。

二、由杨培尔监事整理2014年监事会大事记(下半年)。

三、会议讨论确定2015年监事会例会时间安排,强调了例会纪律制度,一致同意监事会成员缺席(含请假)例会的每人次处罚人民币壹仟元,一次例会如有两人及以上人数缺席(含请假)的,则例会时间顺延一周召开。会议决定由杨培尔监事根据本次会议的工作安排制定监事会2015年行事历。

四、会议决定以后监事会文件发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律协分会。

 

出席人员:杨根飞、徐衍修、曹小明、陈燕、杨培尔

记录人员:杨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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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市律协党委、吕强同志、王明珍同志

     抄送:市律协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正副监事长、监事、各

          县市区司法局、律协鄞州分会、律协江东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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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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