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5-03-10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085打印本页
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2014] 4号
签发:杨根飞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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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2015年1月21日下午,市律协监事会二0一四年度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召开。监事长杨根飞主持会议,副监事长徐衍修、监事曹小明、陈燕、杨培尔出席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由杨根飞监事长就届内监事会工作的总体思路作一归纳梳理,并就监事会2015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进行讨论,确定2015年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有:开展两项专项监察工作;对监事所联系的专业委员会作出调整,并要求监事会成员根据联系制度继续做好监事工作;探索建立监事联络员制度。
(一)对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确定并推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市中院、海事法院、市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并落实由曹小明、陈燕两位监事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由徐衍修副监事长主管本项专项监察工作。要求本专项监察工作在2015年3到7月份完成初步工作,8月份提交专项监察报告。
(二)对市律协常务理事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因正副会长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所负责的专门委工作中,因此本项专项监察不包括正副会长),并落实由杨培尔监事具体执行本项专项监察工作,由杨根飞监事长主管本项专项监察工作。要求本项专项监察工作在2015年6到9月份完成初步工作,10月份提交专项监察报告。
(三)《关于建立监事工作联系制度的决定》实施将近两年时间以来,根据联系对象以及监事联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如2014年新设立法律顾问专业委等,讨论决定对监事会成员联系的对象作出调整(监事联系的专门委、片区以及会长不做调整)。监事联系专业委情况调整如下:
1、监事长杨根飞联系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2、副监事长徐衍修联系刑法专业委员会、建筑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3、监事曹小明联系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金融与资本专业委员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4、监事陈燕联系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5、监事杨培尔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物流与海洋经济专业委员会、国际贸易与投资专业委员会。
以上调整情况请市律协徐立华副会长(负责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并按监事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监事会成员主动联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对接各自所联系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建立监事联络员制度,在每一个县市区(或律协分会)推选一名监事联络员,协助参与监事会工作。具体措施要求为:
1、由监事会成员联系各自所联系的片区(县市区或分会),推荐一名监事联络员;
2、推选监事联络员工作在2015年5月份之前完成,在6月份的监事会例会时组织所推选的监事联络员公布工作任务和要求;
3、所推选的监事联络员要求为本市执业律师,执业年限为5到10年,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忠于律师事业、对律师行业有热情、肯奉献,敢于表达并善于表达意见;联络员应遵守监事会的纪律、服从并执行监事会的工作安排,不能有违法、违纪、被有效投诉等不良记录;理事不能被推选。
二、由杨培尔监事整理2014年监事会大事记(下半年)。
三、会议讨论确定2015年监事会例会时间安排,强调了例会纪律制度,一致同意监事会成员缺席(含请假)例会的每人次处罚人民币壹仟元,一次例会如有两人及以上人数缺席(含请假)的,则例会时间顺延一周召开。会议决定由杨培尔监事根据本次会议的工作安排制定监事会2015年行事历。
四、会议决定以后监事会文件发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律协分会。
出席人员:杨根飞、徐衍修、曹小明、陈燕、杨培尔
记录人员:杨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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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市律协党委、吕强同志、王明珍同志
抄送:市律协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正副监事长、监事、各
县市区司法局、律协鄞州分会、律协江东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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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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