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01来源:发布者:印剑萍浏览次数:3442打印本页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的决议;
(三)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如果是复印机需要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核对一致);
(四)总所同意分所变更住所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所跨县(市)区变更住所的,备案后,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所迁入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拟将住所迁至外省区市的,应当按注销原所,设立新所程序办理。
递交材料前应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
联系人:严婷 联系电话:87187547
地址: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302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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