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01来源:发布者:印剑萍浏览次数:3838打印本页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个人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就是设立人,不得变更。
分所负责人必须是总所的派驻律师。
递交材料前应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
联系人:严婷 联系电话:87187547
地址: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302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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