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0-10来源:发布者:印剑萍浏览次数:3428打印本页
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如果是复印机需要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核对一致);
(五)设立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需提交暂住证明);
2.《律师执业证》;
3.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5.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6.蓝底二寸照一张
(六)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递交材料前应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
联系人:严婷 联系电话:87187547
地址: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302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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