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01来源:发布者:印剑萍浏览次数:3144打印本页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书原件二份(包括设立分所的可行性报告);

2.总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总所所在地市司法局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总所为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证明由该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意见。如该省已不予出具,则由总所出具承诺函,承诺上述证明内容的真实有效)

3.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未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但符合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告知、送达未签名合伙人相关决议的证明材料);

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二份;http://www.nblawyer.com/infoadmin/ewebeditor/sysimage/icon16/doc.gif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2019).doc

5.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保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个人承诺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验资报告中载明总所用于开办分所存入的款项,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作要求);

8.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提供房屋产权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或负责人签名核对)(注意事项:①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上房屋地址应当与申请登记表上住所地址完全一致或能认定为同一住所;②没有不动产所有权证的,可以提供租赁备案证、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查档证明等可以认定房屋产权的权威部门证明;③租赁合同应当由总所签订;④转租的房屋应当明确转租人有转租权及租期内;⑤租金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⑥租赁个人所有的办公用房需提供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具体注明用途;房产有共有权人的,所有共有权人都应当在租赁合同上签字);

9.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分所管理办法应当是总所制定,具体规范分所管理、执业、财务等方面的事项。同时应当在管理办法中单列一章,体现以下党建工作内容,未达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律所,也应当在管理办法中表明,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表明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组织的情况下体现以下内容:①本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开展党的建设工作,以党的建设带动本所的建设,引导全所律师及员工坚定和自觉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所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所的战斗堡垒,职责是保证各项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本所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服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成长进步,促进本所事业健康发展,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本所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事务所的贯彻执行。③本所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与重大决策,领导律师事务所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本所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总所合伙人会议讨论有关分所的议题,涉及分所政治方向,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决策必须经过总所党组织批准。④本所党组织负责人由本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经费支出列入律师事务所税前成本)。

 

    递交材料前应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上传电子材料。

    联系人:严婷       联系电话:87187547

    地址: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三楼302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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