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694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公证处: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440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4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公证员资格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因非法律专业毕业无法参加首次确定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二、评审工作程序

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递交初评委评审。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中评委评审。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市中评委推荐后,报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7. 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的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材料须依次装订成册,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7.以下八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其中(1)(2)(3)项再另行装订成一小册)。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由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4)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5)由市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和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6)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7)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三款)。

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须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8.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稿。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5.《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6.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7.《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集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与上述第256项内容一并刻录成光盘)。

8.以下八项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做好目录,并标注页码(其中(1)(2)(3)项再另行装订成一小册)。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评审对象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由市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3)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4)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5)由市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和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6)申报高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申报高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7)任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论文、论著和译著。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律师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须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须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9. 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和《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送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由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各县(市)区上报的评审材料需经当地司法、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盖章。

22015年开始,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在目前过渡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评审对象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3、各单位须对照《评价条件》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公示程序,并将公示情况如实记入《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4、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630日。

5、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730日。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宁波市司法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sfj.gov.cn。公众服务栏目: “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联系电话: 87296548,联系人:赵静宁。      

附件:1.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xls

2.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doc

3.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4.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doc

5.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doc

6.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7. 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doc

8. 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集表.xls

9.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doc

                   

 

 

 

                                                      宁波市司法局

                                                            20147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