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律师参与的矛调中心调解工作被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跟踪报道

发布时间:2023-12-28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07打印本页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重要从业者,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辩护是律师的天职,调解是律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之一。

近日,市律协民商委主任、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律师协助顾问单位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矛调中心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此次调解不仅得到双方当事人、街道矛调中心的高度认可,并被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社会与法”节目特别跟踪报道。



跟踪报道


二位外地年轻人经“媒妁之言”,按照他们当地的习俗,定亲结缘,男方父母为了让儿子及早成家,在定亲当天一次性先期向女方给付“彩礼”18万元彩礼,又支付了酒水钱等其他费用。二家相互开始走动,想让二位“新人”早早成婚,但女方家长认为没有必要这么着急,且二位“新人”相互了解不够,涉世浅显,二个家庭之间也出现一些隔阂。因此,二家为“彩礼”发生纠纷,找到二位“新人”打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街道矛调中心调解此事。

胡志明律师通过多次调解,最终二家达成协议,以女方向男方退还“彩礼”12万元为该事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需要律师力量的积极参与,依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律师需要平衡“情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获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这一信任基础,更能够让调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律师提醒


 胡志明律师在此提出专业法律建议:适当的“彩礼”能增添“新人”和二个家庭的感情,但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包办、买卖婚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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