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律惠企助营商·案例篇(二):化解商业秘密纠纷难题 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8-16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1304打印本页


本期“甬律惠企助营商”,和小编一起走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案例,通过化解商业秘密纠纷难题,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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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商业秘密纠纷素来以案件复杂、专业门槛高、支持率低著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深入与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司法机构的密切关注与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宁波市鄞州区2019年刚刚引入的优秀文化类企业,其主要产品围绕互联网概念及人体工程学原理研发,因设计理念前卫、外观酷炫,在细分市场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且多次获得包括淘宝“金扇子奖”、成功设计大赛“成功设计大奖”等国内产品设计类相关奖项。在其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投资入股,并对公司实行集团统一化运营及管理。目前,公司项下业务范围覆盖全球30多个国家及上百个城市,产品种类多达20余种。

蒋某于2021年10月入职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职务,负责产品结构部分的创新研发及改良,研发、修改、调整公司的产品图纸。入职后,蒋某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一个半月后,蒋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2021年年末,公司在互联网例行搜索中发现疑似蒋某在某电商平台出售公司的产品图纸。公司立刻要求该平台账号停止侵权,并委托律师开展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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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

主要思路

考虑到本案系商业秘密案件,需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秘密成立的相关要求进行,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应提前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即“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这一问题。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公司工程设计团队围绕泄密的图纸进行深度交流,并严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从设计思路、设计新颖性、市场价值等多方面要素确定本案的密点。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紧紧围绕案件涉及的秘点与载体泄露图纸的对应关系,详细阐述了本案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项要求,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承办律师严谨、缜密的论述及充足的证据链支持下,蒋某对其倒卖公司图纸的事实供认不讳。

服务成效

案件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蒋某按保密协议违约条款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因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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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总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畴、主要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相当全面的规定。近5年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实践结果中,近一半的案件以原告主动撤诉或法院驳回起诉方式结案。这一结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层面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性的要求较高,而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及起诉证据准备的充足程度与之不相匹配,最终在法院示明的情况下只能“知难而退”;另一方面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门槛较高,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若无法有效规划与指导权利人进行案件的证据组织及庭前准备工作,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案的成功胜诉,离不开公司自身具备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同承办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梳理与组织密切相关。本案中,律师紧紧围绕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项要求进行论证,对商业秘密侵权定性问题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依法划定了行为边界,在侵权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优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积极维护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




来源: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罗俊、叶佳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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