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2220打印本页
为加强我市律师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壮大“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加快形成与宁波城市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人才体系,根据《宁波市律师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波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关于加快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对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1.国际仲裁、国际并购、跨境诉讼、反倾销反补贴、国际投融资等涉外领域;
2.国际造船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损事故以及其他海上争议处理等海事海商领域;
3.企业首发上市(IPO)、证券发行、企业并购或重组、金融保险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金融资本市场及投融资领域;
4.企业合规、产业合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经济领域的新兴业务;
5.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
6.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建筑与房地产、物权保护、公司法务、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等其他民商事领域;
7.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人身类犯罪等刑事领域;
8.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财政税收、食品药品卫生等行政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五年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2.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较好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较大的发展潜力;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自愿接受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安排的相关教育培训、课题研究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任务。
(二)具体条件
1.“领军型”律师人才培育对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至少应具备以下其中3项条件:
(1)曾担任高级法官、检察官且进入律师行业执业已达5年(含)以上(到申报时,下同)或拥有高级律师职称;
(2)在法律服务业的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执业以来作为主办律师至少承办过3起(含)以上在全省乃至全国业内具有较大影响或成效显著的重大案件(项目);
(3)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执业以来作为律师工作期间累计在全国性专业理论刊物或专业学术大会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获奖论文3篇(含)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4)在律师(或法官、检察官)岗位上贡献突出,曾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相关荣誉和表彰;
(5)在本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曾担任荣获全国、省、市著名(优秀)律师事务所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律所高级合伙人或副主任职务5年(含)以上,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或副主任职务10年(含)以上,且所管理的团队在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宁波行业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
(1)曾担任过中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含)以上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律协副会长(含)以上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可视情直接入选;
(2)曾入选过国家、省律师行业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库或荣获全国、省优秀(专业)律师及相当荣誉称号等的,可视情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
(3)曾担任过中华全国律协理事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常务理事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协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的,可优先入选;
(4)曾入选国内、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的,可视情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
(5)拥有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优先入选。
其中,作为涉外领域名优律师人才培育对象还要求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对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境外执业经历,获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具有境外学术机构、仲裁机构、法律专业组织任职经历1年(含)以上的给予优先入选(下同)。
2.“骨干型”律师人才培育对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具备以下其中3项条件:
(1)拥有中级律师职称;
(2)在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有特长,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执业以来作为主办律师至少办理过3起(含)以上全市乃至全省业内公认具有较大影响或成效显著的重大案件(项目);
(3)具有较系统的律师业务专业知识,作为律师工作期间累计在省级及以上专业理论刊物或专业学术大会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获奖3篇(含)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在律师(或法官、检察官)岗位上成绩突出,曾获得过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以上相关荣誉和表彰;
(5)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自身在开拓律师业务上成绩突出,且担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或副主任职务5年(含)以上,所管理的团队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宁波行业中上水平,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
(1)曾担任过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可视情直接入选;
(2)曾入选省律师行业相关领域人才库的,可视情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
(3)曾担任过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副秘书长的,可优先入选;
3.“成长型”律师人才培育对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具备以下其中3项条件(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执业年限5年以上(含);
(2)具有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含在职法律硕士),且执业满3年(含)以上。其中,在各级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相应专业岗位从事相关法律专业工作的年限,可视同执业年限;
(3)具备较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有相对明确的专业方向,在本专业内能办理较复杂的法律业务,工作成绩突出;
(4)在律师(或法官、检察官)岗位上曾获得过市级或区县(市)级人民政府以上相关荣誉和表彰;
(5)在法律专业领域具有较大成长潜力,开拓创新意识较强,成为事务所合伙人1年(含)以上。
三、申报对象
此次培育对象的申报面向在我市律所执业的律师(已入选“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首轮律师名单的“领军型”名优律师除外)。
已入选“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首轮律师名单的“骨干型”名优律师,可以对照条件申报“领军型”培育对象。
已入选“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首轮律师名单的“成长型”名优律师,可以对照条件申报“骨干型”或“领军型”培育对象。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五、申报方式
采取个人申报和所在律所推荐相结合。每位律师只能申报一个层次(共3个层次)和一个领域(共8个领域),但可以在申报的领域后面以括号形式进一步注明更加具体的专业方向,如“其他民商事领域(建筑与房地产)”。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对象申报表》(见下文二维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1)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含本科和研究生阶段);(2)个人职称;(3)个人具有符合相应申报层次规定的具体条件相关材料(含可作为申报条件之一的有关获奖证书);(4)个人具有符合直接入选或优先入选条件的相关材料;(5)有助于申报的个人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按照上述顺序归类整理,并与2份《申报表》一起分别装订成册(附在《申报表》后面),打印稿和PDF电子稿提交至所属区(县、市)司法局。
六、评选程序
1.申报。以律所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各律所向所属区县(市)司法局申报名单、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各区(县、市)司法局对照各层次培育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律师个人执业业绩、行业表现等进行初审把关。初审通过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名单及申报材料(含电子版)统一上报至市律师协会(联系人:周君,联系电话:87002630)。
3.审核。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合格者的申报材料、执业记录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评审。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对通过审核的申报者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律师行业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对象名单,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公布。公示通过后,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2023年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对象名单。“培育对象”公布后,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安排,正式发文,纳入新一轮“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
七、相关要求
此次培育对象的申报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律所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就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把关,逐级审批。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上报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并严肃处理。
附件
扫描下载
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培育和引进对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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