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后劳动用工关系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2-12-16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11510打印本页


      近日,随着“防控20条”和“新十条”的落地,各地迅速采取行动,制定具体落实举措。防疫措施的优化也不禁让众多企业和用人单位开始担忧: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感染了,算不算工伤?阳了不能上班,是算旷工还是病假?居家隔离期间员工工资怎么算?

      针对上述疑问,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发布了解答导图,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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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措施的优化对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都是新的考验。用人单位需要用智慧来解决短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地到岗率、居家办公效果、整体工作安排及员工身体等情况,制定整体的特殊期间工作规则和疫情防控政策。员工也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理解并体谅用人单位的负担以及面临的难处。

      与此同时,劳资双方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携手共度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关键期。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3.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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