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土地“征收”与“收购”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11-15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146打印本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与收购情况越来越普遍,在我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现政府行政部门在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收购的行政行为中,对二者的法律概念模糊,现就我的理解,浅析“征收”与“收购这两者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一、主体不同

按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分工,征收的主体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实施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行政行为。而收购的行政主体是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行政法中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两者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二、程序不同

征收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强制性,不论被征收人是否愿意只要征收人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 被征收人都要服从其安排。而行政机关的收购行为不具有强制性,需被收购人同意才可以实施收购。

三、补偿方式不同

征收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县市级地方性行政机关发布的补偿规范性文件为法律依据进行征收补偿。而收购是收购人以《补偿条例》地方行政发布的补偿规范性文件为指导价与收购人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被收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意愿与收购人商洽补偿价格。

四、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

征收是当然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收购行为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虽然征收和收购的主体都是行政职能部门,但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五、诉讼的方式不同

征收引起诉讼的,只能选择行政诉讼,而收购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因为被告虽然是行政单位但其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以上是本人之拙见,有偏差之处请大家指正。

 

供稿: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  陈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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