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工”受伤维权四种途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02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907打印本页

建筑工地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的大量存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维权往往有很大难度。“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要求维权,主要有四种路径,分别为:

一、可以走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通过工伤赔偿程序维权。

对于该路径,难点在于如何确认“农民工”与发包方或者分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浙江高院和浙江省劳动仲裁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作出了否定性规定。

二、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工伤。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时,由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来直接认定工伤。

该路径直接绕过上述第一种路径中的难点,从理论上劳动关系不是认定为工伤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直接认定为工伤。难点是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会要求农民工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律师就要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工伤。

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作出判决。

对于该路径,好处是时间短、程序少,不需要经过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前置等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起诉时可以列发包方、承包方及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浙江高院和浙江省劳动仲裁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对此有规定,目前浙江各级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四、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分类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对于该路径,鉴定标准主要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规定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严格,律师在执业的时候要注意,首先要明确能否构成等级。而且,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身损害赔偿是过错责任原则,这里就不再赘述,律师在为委托人选择维权路径时要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如果受伤农民工是城镇户口或者参照城镇户口,而且其本人对事故发生负担的责任较轻,建议尽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维权。起诉时可以将发包方或者分包方与“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春 供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