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8-11-29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611打印本页

宁海首例超过法定利息返还案生效了,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壹佰多万元。

事实经过:20097月起宁海某公司多次向童某借款。2014127日,公司向童某借款197万元,借款后陆续支付利息共1258600元。20141220日,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一份给童某,载明“20141126日止,利息已结清上千本金197万元。20141126日后该本金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68月童某诉诸法院,2017110,法院作出判决归还借款197万元,并支付利息等- - -。公司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同时在判决书中对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返还事宜认为:按月利率6%向童某支付了20141126日前的利息共计118.20万元,对超出月利率3%部分的利息,应在本金中扣除。至于公司已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月利率3%以及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是否应予返还,公司可另行主张。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于是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童某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本案中从20141月至11月份向童某支付了利息1140400元,按年利率36%计算至20141126日止的利息金额为490300元,超出金额为490300元。法院依法判决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童某不服向中院上诉,近日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生效对以后借款人收取高额的利息有一定震慑作为,也为同行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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