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甬绍金台五地市律协建工委联合活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7-05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653打印本页
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琪,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司伟,杭州市律协副会长周春,金华市律协副会长应旭升,浙江省律协建工委主任李乐敏,杭州市律协建工委主任底世清,宁波市律协建房委主任王琦、副主任卜未鸣,绍兴市律协房建委主任丁林阳,金华市律协建工委主任成奕,台州市律协房建委主任陈明等出席论坛。来自杭甬绍金台五地市律协建工委委员、非委员律师及实习律师近300人参加活动,其中宁波律师代表近40余人。本次活动由杭州市律协建工委副主任陈鑫范、副秘书长王琳琳分阶段主持,周春副会长作开场致辞。
启动仪式


杭甬绍金台五地市律协建工、建房委主任上台,启动本次共筑营商环境——“浙里建工”法律实务论坛。
《合同编通则解释》框架下的建工合同效力问题


司伟教授聚焦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具体条文,深入探讨了备案合同、黑白合同以及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建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分析了现行《合同编通则解释》可能对建工案件审理产生的影响,为与会者提供了更多思考。
主题分享


《浅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结算争议的指引》
杭州律协建工委委员代表 吕辉木

《工程款发票对工程款诉讼的影响与建议》
绍兴律协房建委主任 丁林阳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宁波律协建房委委员代表 陈若艺

《建设工程纠纷之预期可得利益》
台州律协建工委委员代表 葛春良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
金华律协副会长 应旭升
《合同编通则解释》对于建工案件裁判影响


李琪老师首先针对建筑企业当前面临的挑战,指出建工法律人士应具备的思维模式。细致分析了预约与本约合同、代位权的行使、以房抵债的法律问题,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重要问题。同时强调了律师在代理建工案件时,应深入挖掘请求权的基础理论。
本次杭甬绍金台五地市律协建工、建房委联合活动的成功举办,充分彰显了各地律协之间的紧密联动与协作。通过五地市律协建工、建房委的共同努力,建工和房地产领域的学术研讨得以深化,法律实务交流得以拓宽,为浙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宁波市律协建房委也将继续通过搭建交流平台、分享专业经验等方式,推动和加强与兄弟律协、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共筑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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