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说法: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3-18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224打印本页



诚信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办卡容易退卡难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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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经审理,法院依法判令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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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中,销售公司应向张某等消费者返还预付卡中未使用金额: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获取优惠消费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

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孟某某应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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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都是投诉重灾区,尤其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领域,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经营者跑路事件频发、各种消费陷阱层出不清,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困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选择金额过大、服务期限过长的预付式消费,一次性充值金额不宜过多;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查,并仔细阅读各项条款,谨防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付款后,要向商家索要并保留好合同、发票等凭证或服务单据,更好的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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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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