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风险提示函(一):会见须守规,“四禁”要重视

发布时间:2023-05-09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3210打印本页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看守所会见时须严格落实“四禁”规定,“四禁”具体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移动电话;严禁私自夹带传递物品;严禁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监区。

近期,全省、全市看守所加大了律师会见的视频回放巡查和视频实时巡查,对违反“四禁”的行为将反馈到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为使全市律师更好了解和掌握在看守所会见时禁止实施的行为,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的《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浙律协〔2016〕19号)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将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

(二)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见;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四)未与看守所人员办理好被会见人的移交手续前,擅自离开看守所;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进入看守所;

(六)擅自对看守所监管工作人员、看守所内部的建筑构造、安防、警用等设施装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录像;

(七)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和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看守所实行“四禁”工作的通知》(甬公通字〔2016〕22号)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严禁吸烟。严禁将香烟、打火机带入看守所监区和执法执勤区,进入上述区域时,自觉将香烟、打火机等物品放入物品存放处。

(二)严禁使用移动电话。严禁在监区和执法执勤区内使用移动电话,进入上述区域时,自觉将移动电话放入物品存放处。确因工作需要的,事前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看守所。

(三)严禁私自夹带传递物品。严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严禁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传递信件、财物;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并由看守所民警按规定转交。

(四)严禁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须着当季整套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律师等来所办事人员应着正装,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进行登记。

请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予以强调和提醒,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务必依法依规,共同维护监管工作安全。若出现前述违规行为,市律师协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予以查处。


律师执业风险提示函一(会见须守规,“四禁”要重视).pdf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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