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无人提货风险和应对方案问答

发布时间:2022-01-27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1300打印本页


      疫情之下,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频发。市律协海事海商与物流专业委员会于近日特发起了“疫情之下无人提货风险和应对措施”主题沙龙,并编写《疫情下无人提货风险和应对问答》,本问答旨在为货代物流和外贸企业应对无人提货风险提供参考和建设性方案。一起来看看!


1:无人提货具体指什么?

目的港无人提货,准确的概念是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包含收货人(通常为贸易合同的买方)主观上不想要货的弃货行为以及因为客观原因如海关查验、扣押、无法清关、被扣但等导致收货人提不到货两种情形,也包含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


2:无人提货的风险有哪些?

无人提货风险,本质上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不提货或提不到货造成目的港产生额外费用而需由货代企业垫付、货主最终支付的风险。


3:无人提货会产生哪些费用?

除了船公司收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外,实践中根据货物不同处理情况如无法处理、货物被变卖、货物被销毁等,还会产生码头堆存费、仓储费、货物销毁费、处理费用、操作费用等。


4:无人提货产生的目的港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无人提货产生的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承担。但实践中往往难以找到收货人或提单上未记载收货人,承运人通过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后,就不足金额可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向托运人追偿。或者根据订舱代理协议等由代理进行垫付。


5:货代企业垫付的费用均能从发货人处全额索赔回来吗?

费用主张需结合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部分损失因发生在目的港而给举证造成了一定难度。费用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核心在于对费用本身的真实性、合理性的认定,其次需要根据费用性质认定费用承担主体。


6: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若按照船公司公开的收费标准计算,往往过高。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最终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基本方式和标准主要为:

(1)单箱价值为司法判例中认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上限的主要参考因素。

(2)结合减损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尽谨慎通知义务等综合考量后酌定。当索赔代垫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货代企业尽到前述义务,法院可能酌情调高上限。

(3)根据保函或者协商一致确定费用。当托运人在保函确认了较高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时,法院也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超出单箱价值进行认定。


7: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时效从何时起算?

基于运输合同一般以免箱期之后次日起算时效,基于代理合同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时效。


8:FOB条款项下运费到付,发货人已经收到贸易货款,提单也已转交收货人,该种情形下目的港费用由谁承担?

贸易货款和货权转移系国际贸易合同项下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而运费到付实际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承担费用情形,目的港无人提货本质即该第三方主体不提货也当然不愿意承担费用支付义务,运输合同承运人的相对方主体仍然是托运人。因此无人提货情形下,目的港费用仍然需要向起运港收取,而且最终会落实到托运人来承担,费用问题与贸易条款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无人提货情形下,起运港应积极配合者在费用不高的时候作出货物处理指示,尽量将损失和费用降到最低。


9: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无人承担,货代企业是否可以扣单扣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扣单,否则货代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法院不予支持,即合法扣单的前提是合同约定。但同行间的约定并不当然约束货主,在此种情况下货主仍有权请求交单。因此,货代企业应注意,扣单行为亦可能会造成被扣单证项下的目的港货主无法提货进而引发新的目的港费用,货代企业对于该费用可能因为违法扣单或不合理扣单而产生负担该目的港费用的风险。

而对于扣货本身则基于留置权,司法实践中认可船方即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但对于货代企业的留置权持保留意见,因此建议货代企业尽量与上家在合同中约定扣货权并谨慎扣货。


10: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船方或同行据此扣单扣货,货代企业如何应对?

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合同约定主体需分别对应扣单主体和作为货主的托运人。但实践中扣单仍是货代行业惯常操作模式,因此一旦扣单,仍需积极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是否需要通过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领取提单。


11:船方(船公司以及船公司授权代理)要求必须付清目的港产生的所有费用才可提货,货代企业如何应对?

核实目的港费用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如货主希望提取货物,但对费用金额和费用承担主体有异议,建议可要求货主提供保函或者现金担保先行提货减少损失,待货物提取费用固定之后再行协调或诉讼确定各方责任;如货物本身无价值或者货主不愿意提货,也需要积极配合减损措施,尽快给出货物处理方案,以避免额外扩大费用;如船方坚持款清放货,且不允许做任何保留,则需咨询律师书面函沟通保留证据,以避免额外扩大费用前提下对于费用的抗辩权利,并保留货款损失的索赔权利。


12:货主对于费用和货物处理不予理会,货代企业应如何应对?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船公司通常会将这一情况告知订舱一代,订舱一代相应的会转告其委托人二代或者货主。但实践中部分货主或者货代企业因认知错误、货代企业要求出具保函等文件格式过于严格、要求支付费用过高等始终不予回复或者不给出明确答复。在此情形下货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自行作出减损措施,如指示船方弃货、退运、转卖或就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向船方争取折扣或要求买断等;同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应书面发函委托方(如委托方已披露货主,则应同时告知到货主)给予其处理货物的合理期限,以避免货主索赔。


13:货代企业在发生无人提货后如何沟通与止损?

货代企业重点在于保护好自己,不陷入承托纠纷或贸易纠纷,积极协调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一旦发生纠纷要首先考虑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并全程跟进,并不是提出某一指示或要求后就可以甩手不管(司法审判会考量要求是否合理),否则涉及的扩大损失仍有负担风险。


14:无人提货本质是货主货物本身原因或者贸易纠纷所致,货代企业(尤其订舱一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无人提货之下,货代企业(尤其是订舱一代)常常会为其委托人垫付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货代企业可根据合同或法律起诉货主和/或同行上家。

但需要注意的是,货代企业仍有因代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货主和/或同行上家没有履行能力以及费用减免不合理等而需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风险。


15:目的港无人提货,二代、三代(尤其是直接接受货主委托的货代企业)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额外损失?

一方面,应尽职履行作为代理人的谨慎注意和告知义务,以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全额追偿。另一方面,应审查追踪上家或货主的履行能力并通过要求委托方或货主出具保函或提供现金担保或根据双方合同合法采取扣单扣货措施等方式确保在索赔时能足额获赔。


16:无人提货诉讼时效,和一般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无人提货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间、时效起算和时效中断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法院主要观点是:运输合同时效一年,代理合同三年;关于时效中断,运输合同需相对方同意支付、起诉等,代理合同通知即可。因此,由于时效问题较为复杂,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我们建议货代企业积极配合减损为妥,不能盲目认为一年时效经过即无责,减损永远是第一步。




来源:市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