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劳动用工热点问题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2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692打印本页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期而至,牵动亿万人的心。为防控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随后,为进一步防止疫情的扩散,包括浙江在内的多个地方政府相继发布延迟复工、居家隔离等政策举措。很多企业用工一度陷入停滞状态。现在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企业复工复产的进程逐步加大,在此过程中,劳动用工处置问题必然成为复工企业关注重点。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人社局相关文件整理了企业复工过程中的几个劳动用工热点问题,供参考。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解除隔离后仍需继续提供治疗的,其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隔离期不应计入医疗期。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宁波市各区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3、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此3天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春节黄金周假期为其他休息日的调休,即使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次延长的3天中,第1天为131日(周五),本是工作日;第2天为21日(周六)、22日(周日),此二天原本是休息日,只不过按原计划的休息日因黄金周的调休而变成工作日。根据前述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补休,即然可补休,至少可以证明被延长的3天(131日、21日、22日)不是法定假节日,而是休息日。

因此,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结束,2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息日处理,正常休假的,无需支付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按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4、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5、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202023日至2924时),企业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128日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1)对延迟复工期(23日至29日)内,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对上述正常开工开业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按正常劳动发放员工工资。

2)除上述第(1)条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延迟复工期内,其他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延迟复工的通知,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延迟复工期间,无法复工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62020210日起,企业进行逐步复工,应当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2924时以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疫工作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各类企业根据复工企业分类管理,完成防疫方案报备后,稳妥复工。

1)经批准复工的企业,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复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标准发放员工工资。

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2)对尚无法复工企业,有条件的企业可继续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继续按照前述延迟复工期方案协商折抵调休或支付工资报酬,直至复工、复产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7、对因受疫情影响(比如居家医学观察、交通管制等)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企业应如何进行管理?

对因受疫情影响(比如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交通管制等)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双方签署待岗协议,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待岗工资。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应依法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企业正常复工后,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公司是否可以做违纪处理?

答:符合国家规定的复工条件的企业,方可复工。复工后,员工应当正常到岗工作。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及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依据法律和公司规章做违纪处理。

 

10、员工返岗后,因生产需要,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予以拒绝,企业是否可以按违纪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未获得工会或员工的同意,企业原则上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在此情形下,企业不宜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当然可作违纪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此类企业的加班要求,员工应服从,不得拒绝,否则可按违纪处理。

 

1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12、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员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3、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14、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

答: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5.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6、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17、企业之间是否可以采用共享用工的合作模式?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这种模式实质上是缺工单位与尚未复工单位通过人员借调方式进行的用工合作。它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原用人单位仅是通过与借调企业的民事合作协议将其员工指派(借调)到借调单位工作,借调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但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 | 2020120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124日发布)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 号,2020 1 26 日发布)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10.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

11.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12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甬防【20209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14. 《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发布时间:20202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微)

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22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16.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224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张姣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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