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名青年律师入选2018年度宁波市“泛3315计划”法律服务领域创新人才

发布时间:2018-09-17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40打印本页


近期,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度宁波市“3315计划”及“泛3315计划”入选个人名单的通知》(甬人才发〔2018〕3号),其中有25人入选2018年度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40人入选2018年度宁波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高端急需人才引进“泛3315计划”。我市有三名青年律师入选2018年度宁波市“泛3315计划”法律服务领域创新人才。分别是: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康蓉律师,申报项目是《宁波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合规全套制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申报项目是《EPC模式下的全程法律服务》;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雷志军律师,申报项目是《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股权激励与专业经理人决策行为研究》。

    据悉,宁波市“泛3315计划”是在原已经实施多年的“3315计划”基础上于2018年新设的人才计划,主要是为了引进培养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2018年重点引进支持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保险、文教卫体、专业服务、规划设计、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九大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团队。其中,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服务领域。“泛3315计划”分创业团队、创新团队、创业人才、创新人才4类。入选“泛3315计划”的人才,宁波市将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用于人才落户、安家等

   另悉,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司法厅提出的“三名工程”,切实加强我市律师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提出实施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培育和引进“五十百千”工程。宁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培育和引进“五十百千”工程的若干意见》(甬司发〔2018〕42号)。提出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各类省级(含)以上优秀或著名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类优秀律师人才和团队落户宁波,特别是在涉外法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企业上市、投资并购、互联网等领域有专长的紧缺高层次律师人才及团队,进一步优化我市律师人才结构和层次。对宁波市以外引进的各类优秀律师人才参照三个培养层次,相应纳入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并落实其同等的培养措施;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紧缺律师人才及团队,经评审,入选宁波市“泛3315计划”的,给予个人50万元、团队奖励100500万元资助。



康蓉律师及申报项目简介



康蓉,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入选2018年度宁波泛3315人才。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积极组建德恒宁波刑事团队力量,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刑事合规及辩护法律服务,建立善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善于处理大案要案、善于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的德恒刑辩团队特色。

求学期间,协助重庆市公安局特聘专家管光承教授完成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职务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等相关犯罪防控课题研究;从业期间,致力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形成一整套娴熟务实的刑事诉讼策略和法律技巧,办理了刘维刘汉等三十六人全国特大涉黑案、山东假疫苗非法经营案件、厅级干部受贿案件、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首例特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轰动全国的2016年山东虚假疫苗案、国家安全部督办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制度,规范其经营活动,减少企业损失,将法律转变为生产力,提升企业生产力。


申报项目:《宁波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合规全套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反腐态势持续高压,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也呈现出爆发之势并逐年递增。企业从诞生、发展,到破产,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例如单位行贿,污染环境,骗取贷款,非法经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犯罪等等。这几年还出现了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共有八节,每一节都超过十个罪名,加在一起一百个以上的罪名,几乎都涉及单位犯罪,企业家犯罪涉及的罪名则更为广泛。

通常而言,一个企业做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一定财富,拥有了一定地位,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但是,一场刑事诉讼,却可能使其事业归零、企业彻底消亡,乃至家庭悲剧、社会悲剧的发生。如果说对于自然人是通过死刑剥夺其生命,那么对于企业而言一场刑事诉讼就足以判处其死刑。

因此,提出企业及企业家刑事合规全套制度,就是为企业提供一项法律服务,提供遇到风险时提供化解风险的途径、方法,帮助企业发现、诊断法律风险,规范其经营活动,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通过引入刑事合规制度,摒弃事后救济和惩罚,建立事前预防和风险防控,减少企业“损失”,将法律转变为生产力,提升企业生产力。

由于企业及企业家犯罪涉及的公司类型及公司人员广泛,犯罪态势持续高发,企业内部法务制定的合规措施收效甚微,传统法典索引式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以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商业逻辑存在根本性冲突,实际效果有限,并且缺乏现实操作性。

该项目立足于宁波当地企业的普遍性及特殊性,以各种现有资源作为媒介,通过对精心选取具备代表性的宁波企业的实地调研走访,形成兼具商业模式分析和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的调研报告,填补宁波地区本土化企业刑事合规战略研究的薄弱,终制定具备宁波特色,适应且促进宁波企业发展,且具备较强普及及适用性的,涵盖企业设立、经营、注销等一整套制度,从事先的风险防范、事中的风险管理、事后的刑事辩护角度提高刑事合规业务的应用率。希望在宁波地区能够做到让企业达到能用、好用、喜欢用的这么一个结果,借此达到宁波企业家对刑事合规业务的重视,使得刑事合规业务与企业正常运行相结合,并且在法律服务的助力下,使法治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能得到长久健康的发展。

 

雷志军律师及申报项目简介


    雷志军,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经济法硕士专业,曾担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EMBA招生办主任,曾赴斯坦福大学、剑桥大学参加商业运营与领导力培训,赴台湾中山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进行两岸文化交流,具备较强管理学与法律交叉研究思维,多次被评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优秀教师。现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泛3315计划创新人才、宁波市专家信息服务库专家,兼上海市湖北商会理事、全经联宁波地产创新俱乐部常务理事。执业方向为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房地产企业投融资与并购、商事诉讼等,具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期间代理上海某P2P理财公司系列纠纷仲裁案、上海某房产分割纠纷案、宁波某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培训劳动仲裁案等多起大型民商事案件,以及担任宁波某大型民营养老院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在国家版权局征文及其他论坛征文竞赛中获奖,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1项专利等荣誉。


申报项目:《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股权激励与专业经理人决策行为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内容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从实务角度而言,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对较为充分完备,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绩效研究程度较为充分全面,而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的绩效研究较为缺乏。

    因此,本课题研究内容为对非上市公司,尤其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绩效进行实证研究,并结合宁波企业独具特色性(加工制造型企业、外贸企业为主,中小企业为主),及企业阶段性发展特征,做好宁波地区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特色化、本土化”法律服务。

 

二、研究研究成果

1.成果之一:开展“人力资本+法律+经济学”跨学科交叉理论研究。

2.成果之二:《宁波市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大数据分析报告》+《宁波市律师开展中小企业股权激励法律服务指引》

3.成果之三:《宁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实务报告》+《宁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培训班》


刘燕律师及申报项目简介


刘燕,女,1989124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入选2018年度宁波市泛3315计划创新人才。本科就读于浙江理工大学,获得法学及文学双学士学位;研究生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本科期间多次荣获奖学金,表现优异荣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研究生期间踏实勤奋,多次荣获奖学金,并于20135月至8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研究生法律助理”项目中,表现优异被评为“优秀法律助理”称号。期间撰写的《事实先行规范后行的审理理念探析——基于刑民行交叉的个案分析》获论文调研二等奖。在职在读四川大学工程造价专业。同时,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

曾就职于上海某知名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务,了解房地产开发全流程,并处理多起建筑工程纠纷相关法律事务;在就职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期间,加入王先伟律师团队,专门承办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的疑难案件,曾服务过中国能源建设安徽电力二公司、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等大型企业,并为东阿阿胶百亿示范园项目提供了施工承包模式下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执业方向为建筑工程领域法律纠纷、金融领域法律纠纷及民商事诉讼



申报项目:《EPC模式下的全程法律服务》

近年来国际EPC(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呈上升趋势,目前中国企业承接国际工程项目中,EPC项目约占60%以上。工程总承包模式(即EPC模式)已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的主流模式,要求承包商承担工程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多种风险,同时,具有提高项目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投资成本等优势。宁波的民营工程企业能否也能在EPC模式中受益,如何在其中受益,是关键难题。

EPC模式的顺利推广需要克服各种困境:(1)我国立法滞后的现状导致的EPC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冲突;(2)业内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认识;(3)市场未能培育出一批综合实力强的EPC工程企业。

本项目《EPC模式下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其目的是推动EPC模式的发展,为承包人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将碎片化的服务集成化,解决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建设中面临的种种困境,有利于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出一批综合实力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从而真正推动工程企业走出国门,实现“一路一带”战略。


EPC模式下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流程示意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