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首届检律控辩大赛,看检察官与律师如何“激情碰撞”!

发布时间:2018-08-2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34打印本页


2018年8月25日下午, 由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宁波市鄞州区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大赛”在鄞州区广播电视台拉开帷幕。



本次比赛特邀鄞州区司法局、鄞州区政府法制办、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律协鄞州分会的主要领导出席。特邀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领导、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资深刑法专家等担任本次比赛评委。


队伍与赛制: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分别组成6支辩论团队,每个辩论团队有选手3名,共计36名选手参与到本次比赛中。

赛制打破了检察院主控诉、律师主辩护的一贯传统,由抽签来决定参赛队伍的角色扮演,因而当你在赛场上看到律师作为控方、检察院作为辩方时千万不要奇怪。

比赛分为开篇立论(各3分钟)、自由辩论(各4分钟)、总结陈词(各3分钟)三个环节,每位辩手发言只剩半分钟时将会有一次铃声提示、第二次铃声提示时间到,辩手必须立即停止发言,否则视为超时,酌情扣分。当后一组结束后公布前一组团队及各参赛选手得分。


第一场


案例

张某是A县交通局局长。2014年2月,在张某的关照下,大通路桥公司承接了A县城南路改建工程第3、4标段建设项目。大通路桥公司总经理王某向张某提出,按照利润的50%给张某“感谢费",并称自己在外省开设的一个混凝士搅拌公司现在效益很好,问张某是否愿意将这笔钱投放到混凝土搅拌公司,张某表示同意。2015年底,工程竣工结算,大通路桥公司获得利润1000万元;王某将其中的400万元投入混凝土搅拌公司用于扩大生产规模。2016年3月,王某在B区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供出张某。经查,张某未在王某开设的混凝土搅拌公司中分得利润。

控方:张某构成受贿罪          

辩方:张某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场


案例

2003年,王小丽和杜军结为夫妇。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与外面女人有染,二人离婚。离婚后,杜军还是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了找人喝酒,把杜军喝死的主意。便于2009年7月初,将魏刚、魏强约到自己家中,商讨此事,商讨期间,魏刚提出喝死怎么办?王小丽答:喝死活该。王小丽坚定了报复杜军的念头。因知道杜军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魏刚于7月8日19时许,以买保险为名,将杜军约出,并将其带到郊区一农庄吃饭,期间,魏刚、魏强二人轮流与杜军碰杯,王小丽旁边不停地斟酒、劝酒。三人喝下三斤50多度白酒后,于当晚22时许,王小丽开车将二人离开饭店,途中,王小丽将喝醉酒的杜军丢在离饭店一百多米远的树林边后,便驾车离开。次日,杜军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死亡时间为凌晨4时左右。

控方: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辩方: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场


案例

李芳(女)和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因周明父母反对,二人无奈分手。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相约吃晚饭,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点小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周明见状,遂和李芳对饮,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到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李芳遂说:这么长时间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走吧。”周明闻言,启动车辆,带上李芳。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开慢一点,注意一点。周明开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因为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经鉴定,周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mg/100ml和李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场


案例

彭某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丁某在自己公司取得拍卖权上的帮助,经丁某提出,由彭某投入100万元资金,由丁某操作炒股。彭某将100万元资金注入自己在股市的账户,并将账号和密码告知丁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间,丁某在自己未出资情况下,利用彭某提供的100万元资金操作炒股,共计取得收益106万元。丁某将该106万元提出后,将70万元以其爱人名义存入银行,36万元以其父名义存入银行。

控方:丁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丁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五场


案例

某日凌晨,张三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伟撞成重伤,后张三找到孟涛驾驶的出租车送李伟去医院。途中,张三对孟涛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售货机买东西,然后下车逃逸,孟涛发现张三逃逸后,考虑到李伟伤势严重,担心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伟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一小时后,李伟被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伟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孟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孟涛不构成犯罪


第六场


案例

甲与乙是债权债务关系,甲向乙借款100万,很久都不还。某天,乙带了几个人开车找到甲,将甲带到一年大桥上,桥下是河,河面离桥距离三十米,河水较深。二人在桥上谈判,甲说:“你别逼我了,再逼我我干脆死了算了。”乙说:“那你这么说,就写个遗书吧。”甲就写了遗书:今生还不上了,来世做牛做也还你。然后甲就拿着这份遗书坐在桥的栏杆上抽烟,乙和乙找来的几个人在旁边站着,也没有表示。十几分钟之后,甲说了一声“我跳了”,然后就纵身从桥上跃下。乙见甲跳下后,遂与其他人离开。第二天在河下游发现了甲的尸体,乙事后辩解称,不知甲真的会跳,当甲跳下去之后,觉得甲可能是逃走了。

控方: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赛场上,控辩双方纷纷抛出本方观点,摆明法律、细述法理、旁征博引、争锋相对,其间不乏道德与法律的交锋、感性与理性的碰撞,参赛选手剑拔弩张、步步紧逼,给在座的观众呈现了一场思维上的饕餮盛宴。

经过几轮精彩角逐,十佳辩手、优秀辩手和优秀辩论团队也最终选定。


获奖团队、选手:



优秀辩论团队


鄞检二队

鄞检六队

天册同舟队

共业队


十佳辩手


陈  瑶(鄞检二队)

舒  雯(鄞检六队)

李  青(鄞检三队)

崔芊芊(鄞检一队)

崔文婧(鄞检五队)

桂思聪(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蔡烽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朱阁雯(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陈东豪(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  倩(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


优秀辩手

于立君(鄞检四队)

陆清儿(鄞检二队)

薛俊鸽(鄞检六队)

林  珊(鄞检三队)

舒碧蕾(鄞检一队)

林  烨(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高  浩(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叶亭风(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陈  聪(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陈  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END—


参赛选手风采展





控辩是口才和思维的较量,本次大赛旨在加强法律执业共同之间的良性互动,展现我区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风范,进一步深化“七五普法”教育活动,打造“法治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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