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6-05-10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722打印本页

摘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即指在刑事审判庭审前控辩双方从对方处相互了解并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被学者们认为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从形式平等迈向实质平等的必然。在世界范围内所有设定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家的实践无一例外地反映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所在,即有利于弥补控辩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采取证据突袭的措施而带来对诉讼实体公正的损害及诉讼效率的损害的弊端。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并不断被完善发展,在于其本身所蕴含的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功能的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几点就是公正、效率和保障人权。本文通过分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公正、效率及保障人权三方面的功能,更深入地认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旨在将来随着司法改革进程,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运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 对抗制

一、保证诉讼公正

尽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认为双方的完全对抗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这种思想固然没错,但却忽略了控辩双方天生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案件的结果往往并不真的反映事实情况。不论是职权主义国家,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家,有一项一致的愿望,那就是追求公正。这也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公正又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程序公正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体现的公正。它有几项突出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禁止以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能够保障当事人均能公平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控辩平等;裁判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力量的干预等。

1、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任何暗地里的活动往往都会带有某些利益偏向的腐败气,而阳光则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只有公开活动,才能让诉讼变得透明而显公正。英国有判例言,“不开示证据就是不正义的巨大源泉。”[2]可以体现证据开示对维护正义的巨大意义。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将各自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使得诉讼材料透明化,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只有让辩护方知晓检控方的证据材料,才能够辨别哪些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从而可申请在庭审前予以排除以防止检控方为治罪而误入歧途。

2、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强调的是双方能够切切实实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而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与程序的结果由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要求双方尤其是被告人必须了解指控自己的具体的证据内容,毕竟这关系到自己的人身利益。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辩双方相互开示证据材料,就使得双方在庭前就了解到对方拥有的证据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平衡。其中一项重要要求是“武装平衡”。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中一方当事人代表的是国家机关,是一种公权力。基于这种身份,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检控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相对于辩护方天然地具有一种压倒性的气场。辩护方毕竟只是个体或私人组织,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能力根本无法与检控方抗衡。因此,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就是要通过加强辩护权而人为地赋予控辩双方以平等武装。也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为防止法官预断,法官在开庭前不得了解有关案件的具体信息。因而证据开示制度也是一种在防止法官预断的前提下给予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对方证据材料的权利。这无论是对辩护方还是控诉方,都是有利的。实体公正,即刑事诉讼审判结果的公正。也就是刑事诉讼的真实发现功能。美国大法官Traynor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使得控辩双方能够通过证据材料的相互对称,而全面深入地分析案情,推动诉讼的真实发现,而不是攻其不备。从而提高庭审结果的可接受性。

二、实现诉讼效率

英国有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另有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效益与公正是同义词,断言“正义的第二种含义即效益”。[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虽然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其一个诉讼缺陷,即诉讼效率低下。英国于1996年对证据开示进行全面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在没有证据开示规定之前,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控辩双方基于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在庭审中进行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能发现真实。[4]双方往往提出对方未知的证据突袭,事实上使得对方为了审查证据的有效性不得不申请庭审中止,否则就要处于不利地位,也影响了庭审的连贯性,妨碍了诉讼效率。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能够使这种效率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避免。因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要求他们在庭审前就必须向对方开示己方的证据材料,从根本上阻止了当事人想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的想法,因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双方在庭审前就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有效地了解与沟通,形成争议的焦点,从而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就争议点进行控诉与辩护,避免了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因素上面浪费诉讼资源,使得庭审能够有效展开,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另外,如果控诉方在庭前了解了辩护方有不在犯罪现场或精神有问题等能从根本上否定指控的关键性证据,就可以及时做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的决定,避免盲目启动庭审。同样,如果辩护方了解了控诉方所掌握的控诉材料也可以据此判断是否应当认罪,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换句话就是可以促进“诉辩交易”的展开,节约司法资源。最后一点也是最直接地节约诉讼资源的效果,即从社会整体上来看刑事证据开示其实就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证据信息的共享。证据的收集需要耗费众多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信息共享,能够避免重复性地浪费,使得社会整体的诉讼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三、有效保障人权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刑事诉讼中,检控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拥有强大的社会地位与资源,并能够得到社会理所当然地支持,被告人是被指控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人权保障问题最易被忽视。因而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趋势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尤其强调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刑事审判导致的结果往往关涉被告人的身体甚至生命权益,与其他如金钱的荣誉的利益相比,是基础性的权益。英国法官丹宁说:“假如申诉的权利要成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那么它必须让被告有权利知道控告他的案件。他必须知道给出了什么证据,有关他的证词是什么,因此必须给他一个公正的纠正和辩驳的好机会。”[5]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就是通过让被告方了解指控证据的形式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6]尤其是辩护方可以通过检控方的证据开示了解其中对辩护有利的证据信息,从而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之所以会逐步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建立并完善,就在于其在诉讼过程中体现的诸如诉讼公正、保障人权等价值。因此,随着我国司法进程,庭审模式也往对抗制方向转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便更好地体现其价值,服务于司法实务。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十四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12-240.

[2]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1.

[3]陈瑞华.程序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8.

[4]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8.

[5]顾永忠,菀宁宁.关于控辩平等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2,202.

[6]孙长永.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新探[J].人民检察,20098.

[7]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1998(1)(2)

[8]陈卫东.人权保障:证据制度修改的“亮点”[J].中国司法,2012(5):27-29.

[9]孙宁华.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



[1] 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孙长永:《英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增刊)。

[3]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4] 韩波:《悖论破解:对抗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诉讼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

[6] 陈瑞华:《程序正义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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