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05-10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304打印本页

最近,在宁波市江东区世纪东方广场二楼某餐厅用餐后,出现多人信用卡在异地被盗刷,此事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导致大家都人心晃动,一时间对银行卡的安全问题产生了质疑。碰巧本律师最近刚办结一个银行卡被盗刷的案子,因此对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发表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1、为防止银行卡被盗刷,或者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应对

第一,应当及时掌握账户变动的信息。当我们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自己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对于那些未能及时办理此项业务的持卡人,往往在数日后才发现被盗刷交易,这无形中增大了留存、收集证据的难度。

第二,及时向银行挂失。当持卡人收到被盗刷的交易短信提醒后,应当立即向银行挂失,尽量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由于银行卡被盗刷往往是异地交易,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了解盗刷交易的具体地点,做到自己心中有数。

第三,发现被盗刷后,就近刷卡留存银行卡凭证。持卡人要想证明系伪卡交易,需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正保管着真实的银行卡。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往往会请亲戚、朋友出庭陈述整个见证过程,但是,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缺少辨别所见卡片真伪的专业能力,故此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发现被盗刷后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等进行刷卡交易。只要进行了操作,不论是存取款、查询、消费等等,均会在终端机器上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证明持卡人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有力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被盗刷的时间存在一定间隔,只要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也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的目的。

第四,尽快报案调取相关录像。银行卡被盗刷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及时报公安备案,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争取通过录像能够辨别出交易卡的颜色、图案与真实银行卡不一致,这样就可以认定为伪卡交易。由于银行或者其他地方保存录像的时间有限,因此,持卡人调取录像的时间越早越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通过录像仅能看出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是不能据此推定为伪卡交易的。

2、在此类案件中银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银行承担责任是建立在持卡人在尽责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的同时也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

鉴于此,当持卡人在银行办卡开户开始,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的关系,持卡人卡内的资金在银行的监管控制下被盗刷理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作为专业从事金融的企业,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持卡人因银行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非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持卡人能举证证明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或者密码的泄露系银行过错所致,那么银行就应当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持卡人未能及时发现被盗刷交易,那么取证就将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个问题我们在<1>中已经进行的详细的阐述,这里就不做累述。下面我就说说自己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

对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案子,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在我们去法院立案起诉的时候,法院往往会以民刑交叉为由不予立案,最多就是以引调暂缓处理,遇到热心点的法官还好,会积极主动帮你主持调解,不然就等于石沉大海。

鉴于此,本律师寻找了相关的法条,其中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即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具体到银行卡纠纷中涉及的民刑交叉案件而言,无论持卡人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诉请发卡行承担卡内资金损失责任的,由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则该案件均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而不能因为其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而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通过查明发卡行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事实,判决是否应当支持持卡人的诉讼请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