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6起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9-28来源: 法务之家 发布者:浏览次数:2321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两起,内幕交易、逃汇、骗取贷款、集资诈骗案件各1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基金经理职务之便捞钱
 
  典型案例一: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马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亿余元。
 
  2013年12月,检察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24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亿余元,追缴违法所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提出抗诉,同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最高检提出抗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检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苏某利用担任基金经理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累计交易金额7.33亿余元,获利3.65亿余元。
 
  检察机关2014年6月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追缴冻结在案资金,责令苏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加强法治教育。
 
  P2P网借有风险需谨慎
 
  典型案例三:李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2年6月底,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丈夫宋某和表妹涂某,要求二人帮助购买公司股票,获利86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某、宋某、涂某有期徒刑5年、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判处罚金62万元、19万元和6万元。
 
  【典型意义】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案。检察机关应注重总结此类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典型案例四: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虚假宣传,许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骗取20名被害人105余万元。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信机制与监管规则。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
 
  虚构18人身份骗取贷款
 
  典型案例五: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2014年12月16日,法院以上海某实业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9100万元。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2000元。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意义】此案是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自贸区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需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差异,实施犯罪。
 
  典型案例六:2012年10月,某银行与上海某酒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彭某作为酒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身份,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18万余元,案发时尚有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判决上海某酒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20万元。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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