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上)

发布时间:2014-03-19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30打印本页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过去的2013年,是习李领导下中共第五代领导集体的开局之年。开局之年,有观点认为系处于新旧体制的过渡之际,不可能出现大的变革,也有认为新官上任也要放三把火,应该有大动作。作为法律人,我们关注的重心是法治领域发生了哪些值得浓墨重彩的新闻。那么,就让我们回首过去一年在中国发生的法治事件。
     作为一名偏安于东南沿海宁波这一二线城市的普通律师,自从2009年初开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后,现在已经是连续第6年推出年度法治新闻评述了。其中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以“梳理年度法治新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宗旨的《法制日报》2013年度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在2014年1月6日揭晓。其评出的反映中国法治领域重大变化和进步以及产生广泛影响的2013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为:1. 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全力推进,习近平指示要确保国家长治久安;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劳教制度施行五十余年终被废止;3. 多起刑事冤错案件依法得到纠正,政法机关完善制度防范冤假错案;4.严打网络有组织造传谣违法犯罪,警方开展专项行动两高及时释法;5. 首次上合成员国司法部长会举行,习近平致贺信会议签署联合声明;6. 全国人大常委会时隔近二十四年,再次专题听取最高检反贪贿工作;7. 国务院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改革,修法六十一部取消下放九十三项;8. 薄熙来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微博全程直播庭审开创公开先例;9.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亮相,当事人实名原则上不得改换撤回;10. 充实消费者权益加大惩罚性赔偿,实施二十年消保法首次进行大修。此外,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和正义网共同举办的旨在“真实呈现我国社会法治状态,反映法治建设最新成就,褒扬法治领域典型人物,展示法学研究前沿成果,推进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建设”的2013年度法治发展综合评估项目成果发布会于2014年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其评选的2013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为:1.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正式写入党中央文件;2.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人财物统一管理"目标;3.中央巡视组"重拳打虎"多名省部级高官落马;4.高检院五年反贪报告引起中外关注;5.劳教制度施行五十余年终被废止;6.政法机关集体发声纠正防范冤假错案;7.微博直播庭审开启司法公开新时代;8.打击网络"大谣"净化网络环境;9.彻查"衡阳破坏 选举案"彰显反腐决心;10.《新快报》事件重申新闻职业道德社会责任。
      按照大致的时间顺序,本人以一个普通法律人的认识,纯粹从法律、新闻的角度,以客观、中立的立场,认为2013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为:1.反腐力度空前,大老虎呼之欲出;2.李某某等轮奸案反映社会舆论对立严重3.司法价值趋向于实现个案正义,政法系统开展冤假错案纠错防治工作;4.裁判文书上网全面推行,后续监督仍需跟进;5.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唯有公开方言自信;6.上海法官嫖娼门、湖北法官开房门,再次沉重打击了司法声誉;7.网络管控日趋严格,司法解释备受争议;8.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开启政治体制改革大门;9.衡阳现集体贿选案,考验中国选举制度; 10.解铃还须系铃人,劳教制度由全国人大立法废止。
 
       一、反腐力度空前,大老虎呼之欲出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5月,中央向江西、湖北等地派出10个巡视组。10月开始,中央巡视组进行第二轮巡视。各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成效明显。特别是与四川省、石油、政法系统有关的重量级官员落马,包括四川省的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原常务副省长郭永祥及省政协主席李崇禧;“石油帮”则有原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等;政法系统则有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种种迹象显示,连串案件似是一次“顺藤摸瓜”的调查,目标是其背后更具分量的“大老虎”。要问大老虎是谁,只能用此地无银三百两来形容,呼之欲出。2013年末,中共中央更是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至2017年工作规划》,强调要坚持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
      评论:作为政治领导人,均能意识到腐败会导致亡党亡国,其对统治集团而言,是能否得到民众拥护的人心向背问题,也是统治集团的执政合法性问题。就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而言,官商勾结侵蚀国家和人民财富的腐败现象已经非常严重。“老虎”和“苍蝇”已非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一个个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利益共同体。这一腐败共同体是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发展的既得利益群体,其利用手中的权力能够影响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甚至影响、插手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安排。所以,2013年掀起的由中共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主抓的打老虎、打苍蝇的反腐行动,使新的领导集体迅速赢得了民心,从而为深化改革搬去硬骨头夯实了群众基础。在依法治腐的情况下,也可以让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破灭。
       二、李某某等轮奸案反映社会舆论对立严重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其于2013年2月17日晚,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警方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新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联合发表律师函,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并公开指责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过度关注,侵犯了隐私权。在李某某是否涉嫌强奸尚未有法律定论的情况下,以如此强势的态度,一时间激发起网络无数口诛笔伐,让原本就饱受苛责的李家再次陷入舆论中心。支持李某某的网民与支持杨某的网民在各大论坛、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掀起了针锋相对的舆论战。2013年7月25日,同案犯辩护律师李在珂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但李在珂表示梦鸽未采纳其意见,亦未找其辩护。2013年8月7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发微博称,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了讨论。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终审裁定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始终认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审判,并两月来持续在微博爆料案件细节。2013年12月7日,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在参加环球时报社举办的2014年年会时说,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吴庆宝认为,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2013年7月初,吴庆宝曾发文表示,公安等执法机关向媒体公布未成年人李某某的信息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他说:“李某某案是众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中的一例,无论他的出身、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如何,都改变不了他属于未成年人的基本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安等执法机关都无权向媒体公布李某某及其同案的任何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或者被动公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不但是错误的,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舆论和网民了解了李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才引起炒作,这完全背离了法律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宗旨。”
       评论:李某某案成为新闻媒体以及网络舆论关注的中心,并引发舆论的持续对立的直接导火索在于当初有关部门发给媒体的通报。该通报没有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披露了李某某的身份。当下中国贫富对立悬殊,而李某某作为军人家庭的子弟一直在公众场合炫富逞强,容易激起社会底层群众的反感。李某某因打人案的前车之鉴,已经成为了舆论中的焦点人物。而首先介入李某某强奸案的执法部门,明知李某某为未成年人及舆论焦点人物,反而没有做好相关预防保护措施,在媒体面前披露李某某身份,使李某某及其家庭成为了社会舆论讨伐的对象。之后,双方的律师以网络为战场,在法院判决之前,在网络上披露案情,试图让媒体审判来影响司法。对于法律人而言,以舆论力量施压司法,其实是把双刃剑,成功的案例有之,适得其反的案例也有。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就是犯罪主体中有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该成为公权力机关、媒体、诉讼参与人乃至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红线。因此,在本案中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责任的机关及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强奸案的证明标准一直低于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因为参与的人员基本上就是男女两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基本还是以被害人的口供为准,所以实践中有很多因事后嫖资、赔偿款未谈成而被定性为强奸的案件。但就本案而言,也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司法机关在工作方法上也可以予以改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到庭参与诉讼,但被害人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对于刑事案件事实的调查,虽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检察院、法院也有调查权,被害人也要配合检察院、法院的调查。这种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必须由被害人本人参与,而不应由律师代理。因为被害人的供述在证据的性质上与证人证言无异,必须是亲身经历了才能具体描述案发的事实。在本案的被害人供述存在不一致且在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质疑并申请被害人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害人拒绝出庭,则检察院、法院也应该直接向被害人进行调查,要求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予以说明,而不应以与本案定性无关而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因为,检察院不仅要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样也要搜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法院在审理罪名是否成立时更要审查的是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司法价值趋向于实现个案正义,政法系统开展冤假错案纠错防治工作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后,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浙江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也得到平反。随后,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期间,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于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最高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于2013年7月8日在《检察日报》发表了《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一文,认为“坚守就要严防死守,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
       评论:冤假错案古今中外都有,关键在于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后,一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的案件逐渐被媒体报道,但是有更大量的冤假错案被平反的案件没有被报道,甚至私下解决后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危害已无需赘言,生命、自由的剥夺;妻离子散,这些都是看得到的。此外,冤假错案得以平反的道路也是非常曲折的,甚至还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比如真凶的出现得以昭雪的。如果真凶不出现,那么冤案还是无法平反。因此,冤案的平反非常重要,但如何防止冤假错案更加重要。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但以配合居多。在命案必破、领导关注的案件必破、社会关注的案件必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甚至立下几天内必破案件的军令状。案件能否侦破受各种因素影响,是无法估计也是无法预测的。如果立下几天内必破案件的军令状,显然违背了客观规律。但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办案人员为了完成军令状,为了立功,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宣告案件侦破。然后,基于塑造典型、塑造英雄的宣传需要,各级领导批示给办案人员、办案机关予以嘉奖,在媒体上予以宣传。这样,当这种案件送到检察院、法院的时候,即使检察官、法官觉得有疑问,但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也不敢定性为冤案。因为在我国是党领导一切,而公安机关负责人往往担任地方党委的常委、政法委副书记甚至政法委书记,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即使公检法意见不一致,由政法委协调,那么政法委也是倾向公安的意见,而且公安已将生米煮成熟饭,领导已经批示,嘉奖已经颁发,英雄已经塑造,不可能推到重来。一些有“良心”的法官和法院院长只能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给被告人留个活口也算是积了阴德。所以,预防冤假错案除了观念改变,程序健全之外,关键在于检察官、法官独立办案得到保证,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干涉检、法独立办案。检察官、法官的奖惩、职务晋升应由独立的有律师、法学教授、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决定,而不应由检察院、法院的领导甚至党委领导决定。
        四、裁判文书上网全面推行,后续监督仍需跟进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要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除外。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不得随意撤回、更换、修改。
       评论:如果真的能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这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无疑是一大喜事。但中国人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法院往往将没有争议的裁判文书上网,将有争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为由而不上网。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也是法官对于案件的公开回应。法官对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应该完整详细的在裁判文书上记载,而不应通过记者招待会或者判后答疑的方式回应公众或当事人的质疑。当事人不理解裁判的,只能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法上诉或申诉。因为,法官是居中裁判的,一旦就个案通过记者招待会或者判后答疑的方式回应质疑,等于将法官的角色转换为质疑者的对立方进行辩论,偏离了中立立场。裁判文书能够体现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也能体现一个法官的道德水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往往与公正相伴而生。只有问心无愧,才不惧公开!如果某一法官、合议庭、业务庭、法院承办的大量案件集中由一个律师或某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且胜诉率很高,那么公众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中是否有猫腻。当然裁判文书公开的最大意义在于法制的统一、裁判的统一,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相类似案件应作相同处理,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方法。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如果相同法官或不同法官对于相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相差很大,那么这个法官不是道德水准有问题就是业务素质有问题。
       五、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唯有公开方言自信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过程中,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全面地对庭审信息进行披露,公开了庭审笔录,开创了全国法院的先河。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旁听了庭审。从公开的信息来看,薄熙来受审时未带手铐,也未穿囚服。薄熙来及其辩护人都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9月2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上诉。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评论:薄熙来案发前是中国当红的政治明星,身后具有大量的支持者,可谓群众基础扎实。故薄熙来案发,全世界瞩目。而且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薄熙来属于政治路线斗争的牺牲品的谣言。一些薄熙来的支持者对此深信不疑。自从薄熙来被调查后,一直处于与公众隔绝的状态,外界无从获得其信息。即使在其妻子薄谷开来以及其下属王立军的庭审中,也未出现薄熙来的声音。所以,当薄熙来案件在济南中院的庭审实录通过微博直播,且未穿囚服,也未带手铐,让徐明、王立军等证人出庭作证,允许薄熙来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的确给外界一种新鲜而又惊讶的感觉。法官基本上处于主持人的角色,并没有打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发言。在公开宣判后,裁判文书也是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开。薄熙来案能否成为中国刑事庭审的范本,法律界众说纷纭。我认为薄熙来案不会成为范本,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你的被告人不是薄熙来。薄熙来案公开程度空前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政治因素的考量。中国需要薄熙来案来告诉世界,特别是薄熙来的支持者,中国是法治国家,是依法反腐而非政治斗争,薄熙来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薄熙来在重庆执行的与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相悖的后文革路线的政治错误,此外薄熙来的人权是有保障的,不存在刑讯逼供,也不存在非法取证。当然薄案之后,参照薄案模式公开庭审的案件还是会有的,那就是被告人的政治影响力与薄熙来相当甚至更大的案件,比如日后的大老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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