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萨斯州封闭公司中的股东压迫: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颠覆
发布时间:2007-11-02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09打印本页
德克萨斯州封闭公司中的股东压迫: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颠覆
道格拉斯K.莫尔*
党亦恒 译**
股东压迫学说旨在保护封闭公司的小股东免受大股东控制中的不当行为损害。虽然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对股东压迫学说并没有明确采纳,但其上诉法院和其他州法域的一些判决中已承认和采纳了这一学说。因为股东压迫学说潜在地改变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所以熟悉这一学说在封闭公司纠纷中的运作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封闭公司的特点
封闭公司是由少数股东组成、缺乏公开的股票交易市场、股东通常参与公司管理的商业组织。在传统的公开公司中,股东通常既不投入劳力也不参与公司管理,投资者是与公司分离的。然而在封闭公司中,股东不仅希望获得股权分红,往往更希望被公司雇佣,并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而且,封闭公司的投资者通常相互熟悉,他们往往是家庭成员或有其他个人关系。
传统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和集中控制为封闭公司的小股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问题。传统上,绝大多数的公司权力集中在董事会的手中。在封闭公司,董事会通常由持有大多数投票权的股东所控制,通过这种对董事会的控制,控制股东有能力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方式行事。
控制股东们通常采取被称作“冻结”或“排挤”手法,来“压迫”封闭公司的小股东。普通的排挤手段包括终止小股东的雇佣关系、拒绝宣布分红、免除小股东的管理职务以及通过提高对控制股东的报酬来减少公司赢利等。例如,封闭公司的投资者更看重薪水而不是分红,因为封闭公司的赢利通常绝大部分是以薪水、奖金和退休收益形式分配的。因此,当公司没有实际支付分红时,被排除在雇佣和管理职务之外的小股东将无法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在开放公司中,小股东可以简单地通过在市场上买出股票来逃离这种困境。而封闭公司的股份并没有一个现成的交易市场,这样,封闭公司的股东一方面被“锁定”在公司,另一方面又被剥夺了获得任何投资回报的机会。
二、股东压迫的诉因
近年来,州立法机构和法院为“受压迫”的小股东发展出两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其一,许多州立法机构修订了公司解散法规,将控制股东的“压迫行为”包括进来作为公司非自愿解散的理由。而且,当压迫行为发生时,法院采用了比解散较为柔和的替代救济手段,如强制收购股份、颁发分红命令和任命监管人等。其二,尤其是在没有颁布法规将压迫作为公司解散理由的州,一些法院将忠实义加诸各封闭公司股东,并允许受压迫股东以违反忠实义务为诉因提起直接诉讼。
在德克萨斯州,有关股东压迫的判例体现了法定救济措施和忠实义务应用两方面的发展。在股东压迫的法定诉讼方面,德克萨斯商业公司法第7.05 和7.06条规定了任命监管人和当受侵害股东能够建立特别的诉讼理由(包括董事或控制股东“非法的、压迫性的、或欺诈性的”行为)时,有权要求最终解散公司。在“戴维斯诉谢尔林”一案中,第一上诉法院试图给“压迫行为”下某种定义:
[1]股东压迫应被视为只发生在控制股东的行为从根本上毁灭了小股东的期待,这种期待在该种情形下客观上是合理的并且对少数股东决定加入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2]股东压迫行为是指难以承担的、苛刻的和不正当的行为,在公司事务中缺乏正直和公平的交易,以至对它的一些成员造成损害,或对公平交易标准显著背离及违反每个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有权依赖的公平行为。
在戴维斯案中,控制股东拒绝承认小股东们在公司持有的45%股权。控制股东声称小股东以前已将他的股权作为给控制股东的礼物而放弃掉。陪审团否决了控制股东的主张,因为陪审团发现控制股东属于共谋剥夺小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依据“压迫行为”的上述第一个定义,法院认为该案控制股东的行为不仅从根本上击毁了小股东可能有的任何合理期待……而且完全灭绝了这种期待。另外,陪审团还发现控制股东实施了只顾自己利益的利润分配,并用公司的资金支付自己的律师费,违反了忠实义务。基于这些发现,戴维斯案法院维持了低级法院有关“压迫行为”已发生的结论。在注意到法院可以依其具有的“普通衡平权力”命令采用比解散更为柔和的救济措施后,戴维斯案法院支持了要求控制股东以法院确定的公平价格收购小股东的股份的命令。
在威利斯诉比达勒克案中,第一上诉法院也是面临因股东压迫导致的法定诉讼。在威利斯案中,一个小股东被一个封闭公司解聘,公司没有分红,但证据表明公司一直没有赢利。在分析是否构成股东压迫时,威利斯案法院援引了戴维斯案指出的“压迫行为”的两个定义。在衡量了控制股东在公司四年无盈利情况下的商业判断和少数股东加入公司的合理期待后,法院得出不构成压迫行为的结论。正如法院指出的:“我们认为解聘他不属于控制股东压迫小股东,因为(1)陪审团发现除了解聘外并没有其他不正当行为;(2)公司和控制股东个人也在亏钱,在解聘前后都是如此; (3)少数股东是自由受雇者”。
如上所述,德克萨斯州判例亦允许股东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指控压迫行为。在帕顿诉尼可拉斯案中,帕顿是一个封闭公司持有60%股权的股东。另外两个股东,尼可拉斯和帕克斯分别持有20%的股权。公司持续赢利,净资产也稳定地增长,然而帕顿却拒绝宣布分红。尼可拉斯和帕克斯最终提起了诉讼,声称帕顿实施了欺诈和滥用控制地位的行为。在审理中,陪审团部分发现帕顿“不正当地支配和控制了董事会,以至阻止了宣布分红”。而且帕顿这么做的唯一目的是不让尼可拉斯和帕克斯分享公司经营的赢利。在肯定陪审团的这些发现后,帕顿案的法院指出:“恶意地阻止分红是与违反信托一样的不正当行为,法院应给予救济”。该法院作出了强制命令,要求公司在“尽可能早的和可行的日期”及未来的年份里支付合理的分红。
在顿肯诉里琛博格一案中,顿肯在一家经营夜总会的封闭公司拥有60%的股权。里琛博格和郝格尼斯各拥有20%的股权。当公司开始经历财务困难时,顿肯解除了里琛博格和郝格尼斯在公司的职务。虽然顿肯继续接受管理费用及职务报酬,里琛博格和郝格尼斯却丧失了任何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补偿,也未享受红利。为了回应顿肯提起的诉讼,里琛博格和郝格尼斯主张顿肯违反了对他们所负有的忠实义务。陪审团同意了该主张,并认为这两个小股东应得到赔偿。顿肯案的法院支持了陪审团的意见,认为“违反忠实义务是不正当的,本州法院应给予救济”。
三、股东压迫学说所蕴涵的对传统理论的影响
(一)自由雇佣的限制
因为雇佣常常是封闭公司分配利润的渠道,控制股东终止小股东雇佣关系的决定可能被看作是一种压迫行为,即使小股东具有自由受雇人的特征时也是如此。事实上,众多法院,包括顿肯案,已给予小股东在封闭公司雇佣关系终止时以股东压迫为理论基础的救济。连第一上诉法院在威利斯案中也指出:“我们不认为解雇一个作为小股东的自由受雇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股东压迫;我们只是认为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才不构成股东压迫”。
虽然威利斯案法院在陈述“与充分安置法有冲突的持续雇佣的预期不能被认为是客观合理的”时引用了自由雇佣学说,但是法院似乎暗示当一个小股东被一家赢利公司解雇时,股东压迫责任就可能产生,至少在解雇排除了小股东获得按股权比例的投资回报的范围内是这样。
(二)商业判断原则的削弱
商业判断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排除了法院对董事出于善意和正常的注意而作出的商业决策的干预。当商业判断原则得以适用时,对于董事会重大商业决策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董事行为受到挑战时,只要董事们能够阐明他们的行为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他们就有权不受追究。这一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司法对涉及到雇佣、管理或红利分配事项的董事会决定的干预少得可怜。
但是,如上所述,股东压迫学说承认由控制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作出的决定可能构成对小股东进行排挤的一部分。因此,股东压迫学说隐含了一种预设的观念,即封闭公司的雇佣、管理和红利决定不只是要求对控制股东行为做表面调查。事实上,法院适用股东压迫学说已将控制股东的行为受制于“合理期待”或“难以承担的、苛刻的及不公正行为”标准,这一情形表明法院要求控制股东要比只是阐明他们的决定的合理商业目的做得更多。一些法院实际上也明确承认封闭公司控制股东的决定,相较于传统的对商业判断原则的尊重,要接受更严格的司法审查。
(三)派生诉讼程序要求的避免
控制股东的忠实义务通常只针对公司而不是针对股东个人。因此,起诉控制股东违反忠实义务的诉讼多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进行的。在这样的诉讼中,受到不法侵害的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其违反针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进行赔偿”。不过,提起派生诉讼是有些冒险的,因为派生诉讼要求原告股东应符合许多程序要求。例如,派生诉讼的原告通常必须:(1)在所诉的不法行为发生时持有公司股权;(2)代表相当的和足够数量的公司股份;(3)对公司董事会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不法行为者提出“具体详细”的要求。没有满足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然而,对于封闭公司来说,在德克萨斯州和其他法域已有涉及控制股东直接对少数股东负有忠实义务的判例。因为这种忠实义务直接针对少数股东个人,所以法院允许在直接诉讼中而不是派生诉讼中使忠实义务得到强制执行。其结果是,封闭公司的小股东能够以自己名义主张忠实义务的违反(例如,主张控制股东滥用财产或接受过高的报酬),而不需要符合派生诉讼的程序要求,由于程序要求而被驳回的风险也相应消除。德克萨斯商业公司法第5.14条支持了这一立场,指出派生诉讼的大多数程序要求对“封闭公司”是不适用的,并规定“如果正义要求……法院对于封闭公司股东提起的派生程序可以作为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直接诉讼对待……”。
四、结论
虽然还没有得到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同意,但股东压迫学说在德克萨斯州已有了一个坚实的立足点。遗憾的是,该学说的精确界限仍是模糊不清的。但已很清楚的是,该学说的具体操作将与传统的自由雇佣、商业判断原则和派生诉讼的原则相碰撞,对这些原则的适用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德州的法律工作者需要熟悉股东压迫学说。简单地说,当封闭公司纠纷发生时,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不再无例外地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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