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说法:足金不足?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4-03-14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211打印本页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申某在某店铺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某福·黄金”直播过程中,下单购买5件足金金条吊坠,单价299元,总付款1495元。某店铺在直播画面中的商品详情显示:商品标题“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坠”。商品随附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总质量“1.30g”。申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足金金条吊坠”不足称,经送检测重量仅为0.29g。申某认为某店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某店铺辩称总质量1.3g系包含吊坠0.3g和银项链1g的质量,与商品附随证书的记载质量一致。

    法院认为,申某收到的案涉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更远少于商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质量“1.30g”。某店铺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案涉商品,即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质量情况以增加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诈行为。故判令某店铺向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申某退还案涉商品。














案情分析

本案中,某店铺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发布失实商品信息构成欺诈,消费者申某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本案中,某店铺在直播画面中的商品详情显示,商品标题“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坠”,以上信息足以表明其系销售重量为1克的足金吊坠,且申某在下单购买过程中与店铺客服沟通询问“坠子是多少重量”“不是中间空心的吧”“一克是么”等商品信息时,其客服回复“详情页有的亲”“嗯嗯呢亲”等内容亦足以让申某相信其销售的是重量为1克的足金吊坠。

    2.关于某店铺辩称总质量包含吊坠0.3克与1克的质量,因商品详情及随附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均仅系对吊坠质量进行记载和介绍,并未包含项链的质量,且项链的主材质为银,与吊坠“足金”的主材质并不相同,将两种不同材质的产品的质量加总计算后进行标注的行为,明显与行业惯例及生活经验不符。

    综上,某店铺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申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点评

“3、2、1,上链接!”这句熟悉的直播间的口号,仿佛具有让屏幕对面的观众瞬间疯狂的魔力。直播带货行业强大的流量带动能力和变现能力成功吸引了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纷纷加入,俨然已经形成全民带货做主播的热潮。在电商直播行业火热发展的同时,许多直播间“翻车”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难以忽视的损害。电商经营者应了解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充分履行信息信息义务,在商品展示和宣传页面上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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