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说法: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货,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4-03-14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浏览次数:233打印本页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你遇到过什么侵权行为?你又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市律协推出“3·15说法”特辑,一起走进本期看看吧~



案例简介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情分析

“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是二手交易平台卖家属于“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若本案高某出售的耳机是自用生活用品且没有频繁交易的行为,仅是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则难以被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杨某可以要求退还货款,但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条款。

    关于如何认定二手交易平台卖家经营者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实务中,买方如主张卖方属于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三”,可以从卖方发布销售信息的次数、达成交易的频率、标的物的种类、多个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举证。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二手交易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但随之而来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阴阳检测报告等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报端。经营者要牢记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在二手交易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亦应当理性看待二手交易行为,增强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在遭遇消费陷阱时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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