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 | 市律协最新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问答》

发布时间:2023-03-16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1713打印本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3年3月15日是第四十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值此之际,市律协民商专业委员会特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十问答》,供所有商家、消费者了解参考。快来看看吧~




1
违规使用“科技与狠活”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的“白名单”监管制度,对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会被批准生产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依法依规使用是安全的,不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威胁。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如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需要说明的是,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近年来,“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场所屡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消费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购买这类游戏项目时,要想玩得开心又放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有营业执照、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参与游戏前问清安全出口、疏散路线以及求救方式等事项。

2.面对商家推出的各种充值优惠,要谨慎购买,不要大额充值,以免后续想退卡时产生退费纠纷,或者因经营倒闭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

3.参与游戏时需提前了解游戏内容,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项目,游戏过程中注意安全,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同时也要避免误伤队友或者NPC,游戏过程中一旦感觉不适,要及时终止退出。

4.根据《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如发现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包含暴力、血腥等不适宜的游戏项目时,消费者可向娱乐场所主管部门反映。

5.消费者在游戏中产生伤害或者侵权纠纷,要第一时间保留付款记录、就医凭证等证据,积极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协调无果应及时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3
网络游戏停服后,玩家在游戏中充值的剩余虚拟货币及未使用的付费道具应当如何退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网络游戏中具有财产利益属性的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建议消费者在申请退款时,应当根据官方发布的公告谨慎操作,退款涉及个人资金账户的信息安全,要防止不法分子借此实施诈骗,且对于游戏运营公司明确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进行诉讼维权。



4
消费者遇到“雪糕刺客”“水果刺客”等“价格刺客”时怎么办?


答:消费者对“价格刺客”感到愤怒的原因是商家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愿意明码标价。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规定》明确以下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一旦发现价格欺诈陷阱,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同时要注意保存提供相应的发票、照片等证据。经营者违反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医疗美容涉嫌欺诈的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答:与患者因疾病、外伤就诊后的医疗行为不同,消费者如果并非因疾病、外伤原因而接受医疗美容,出于自身对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决定医疗美容的,此类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如果在进行此类消费行为时遇到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6
预制菜出现在堂食中是否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如不告知是否侵权?


答:近段时间,预制菜成为食品行业中的热门话题。预制菜因适用于家庭、个体小规模用餐,简单便捷颇受欢迎。但一些餐饮企业在堂食中使用预制菜,很多消费者并不知情。顾客去餐厅吃堂食,享受的是新鲜烹饪的口感,商家偷偷准备预制菜,实则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自身的优势地位欺瞒消费者,损害其知悉自己所消费食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理应享受到的菜品质量和口感的权利。因此预制菜出现在堂食中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7
通过网络主播买的商品,收到后是假货,带货主播怎么赔偿?


答:带货主播赔偿要分情况,因为带货主播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带货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产品进行宣传销售,即是以销售者的身份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承担的是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此时,带货主播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带货主播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引导消费者到品牌方的店铺进行消费,这种情况就符合《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即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广告代言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品牌方签订有规范的代言合同。而广告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附条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存在虚假情形。《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8
聘请演艺公司做婚庆服务,但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答: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二位新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二位新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演艺公司将新婚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
家长为孩子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预存了几万元费用,不久后该馆处于闭店状态,不再继续经营,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是否应向消费者返还?


答: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若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作为经营者应当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



10
消费者在某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后来发现照相馆未经其同意将该照片作为商业宣传使用,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中,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消费者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消费者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消费者可以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撤销该商业宣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来源:市律协民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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