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13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262打印本页

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建设的宁波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下称“会见中心”)已于2022年10月12日正式启用。会见指南如下:

一、预约方式

(一)预约系统

律师会见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须通过“浙里办”APP进行预约后,方可到会见中心进行远程会见。

(二)预约流程

1.预约律师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网,搜索框输入“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进入该模块选择“宁波市本级”,点击“在线办理”,阅读须知后点击确定;

2.填写律师信息和在押人员信息,选择监管场所“宁波市看守所”,会见类型选择“快速会见”,选择会见室(目前对应市看守所的仅限律协远程01、02会见室)、会见日期、会见时间,确认提交;

3.看守所审核通过后,律师将会收到短信通知。

(三)预约注意事项

1.预约成功的律师应在预约时间段起始前20分钟到会见中心现场办理会见手续,超过预约开始时间5分钟仍未到达的,会见中心取消当次预约;

2.预约成功后因故无法会见的律师,应至少提前1天通过看守所电话(0574-55831180)取消预约;

3.预约成功后未取消且没有特殊原因而不按预约时间会见2次(含)以上的,将暂停该律师网上预约资格,由律师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市律师协会、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网上预约。

二、会见办理

(一)身份核验。律师会见当日须提前20分钟抵达会见中心,在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远程会见人脸核验窗口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后按路线指示牌上二楼203室。

(二)注册审核。律师在律协远程会见中心注册终端录入个人信息,采集人脸信息,进行自助注册。在审核区提交会见纸质材料(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及指派通知书,首次会见还须提供委托人证件复印件、委托人关系证明)及通知会见的短信,由前台工作人员查验审核、进行到场确认。

(三)等候叫号。距会见时间10分钟叫号系统发布叫号,根据叫号系统提示,至前台领取电源卡,通过人脸识别闸机进入会见区,在对应预约会见室人脸门禁机刷脸进入。

(四)会见。律师进入会见室后,插卡取电,在信息交互终端上刷脸开启与在押人员间的视频通道,开始会见。会见时间为40分钟。需要签署笔录或其他文书的,可按照文书模板将编辑好的文书上传,推送给在押人员签署,签署完成后,律师可下载及打印文书。

(五)结束会见。律师可在信息交互终端上按“对讲”键,呼叫看守所民警结束会见,远程开启房间门禁,律师离开。会见过程中律师发现在押人员有异常行为的,可在信息交互终端上点击“报警”。

三、会见范围及要求

(一)目前仅宁波市看守所支持在会见中心进行远程会见。下步在其他区(县、市)8个看守所推广应用。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远程会见: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通晓汉语,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

3.非宁波市公检法办案机关侦办的案件;

4.重大敏感案件;

5.需要在非工作日会见的;

6.其他不适宜使用远程视频会见的情形。

(三)律师进入会见室前,须将手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存放到等候区储物柜,严禁携带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危险物品进入会见室。

(四)疫情期间,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测温、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时调整)。

四、严格履约管理

(一)律师须严格遵守《律师远程会见中心预约须知》《律师远程会见须知》等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有关律师会见的其他规定和要求,服从会见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指挥。  

(二)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可取消律师的本次远程会见:

1.远程会见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关预约成功记录的;

2.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方法的;

3.不遵守远程会见相关流程规定的;

4.其他不适宜进行远程会见的情况。

(三)律师在会见等候过程中,应当保持安静有序。远程会见过程中严禁吸烟、严禁大声喧哗;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无正当理由不得人为损害远程会见设施设备。

五、联系方式

宁波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98弄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203室;

会见中心咨询电话:0574-87072015,市看守所咨询电话:0574-55831180。


附件1:律师远程会见预约须知.pdf

附件2:律师远程会见须知.pdf

附件3:会见室操作指南.pdf




宁波市律协协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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