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2-03-18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7459打印本页


近日,国内本土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宁波防控疫情期间,被采取隔离措施劳动者的薪资如何发放?因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停工停产等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薪资待遇如何确定?企业与用人单位都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困惑,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对相关问题发布解答导图,以便捷了解相关问题概况。

新冠疫情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员工的日常生活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劳资双方应该精诚合作,共克时艰,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在薪资方面,双方应该互相体谅,协商为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沟通协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勇于承担主体责任。劳动者应当理解用人单位的难处,理解用人单位是承载其所有员工的集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共担企业的负担,着眼于员工跟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双方共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携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宁波市近期新冠 疫情管控期间 工资发放问题.png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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