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20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17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2817打印本页

      镇海区抗“疫”进展牵动人心,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市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近日组织编写了《疫情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20问答》,供全市企业免费使用!


一起来看看!


Q1

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按期纳税申报怎么办?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的通知,我市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镇海区税务局于2021年12月14日《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社保费征缴事项的说明》规定:一、《关于延长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12月24日前完成缴费仍有困难的,2021年12月社保费缴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19日,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手续。三、对主管税务机关为镇海区税务局,12月23日前未完成缴费的单位缴费人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1月医保待遇由医保部门批量保留,企业无需提出申请。


Q2

临近春节,浙江省疫情防控尚在攻坚阶段,政府是否会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留工生产提供保障?

      根据2021年12月14日晚,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的内容: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鼓励订单饱和企业和建设任务中、工期紧的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合理制定春节期间生产建设计划,对于达到符合政策规定产值增幅的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同时,政府将进一步推进减费降税政策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将采取增加大型招聘会场次、发放工业企业奖补、员工专项补贴、返岗交通补贴等重要举措全面支持保障广大企业春节期间留工优工促生产。


Q3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疫情,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分情况。

      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商业用房,譬如部分地方政府发文要求暂停网吧、电影院、剧场、KTV 等娱乐场所的,该娱乐场所的承租人因政府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该等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办公用途的房屋,如果疫情客观上影响了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但与租赁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在出租人可以继续提供租赁物业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办公用途房屋的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正在或即将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的,建议先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


Q4

我公司的员工家住镇海,居家隔离期间不能到岗工作,工资该如何发放?因其被隔离不能正常上班,企业是否可以辞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冠”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另,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Q5

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工资待遇该如何支付?

      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Q6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Q7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Q8

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Q9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届满的,企业能否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Q10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是否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

       不可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11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已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同标准执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Q12

复工后对未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Q13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当在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时,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譬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仍可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则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


Q14

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影响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诉诸司法途径的,则因个案特殊性,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司法裁判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防控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得到支持。

      此外还会考量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2) 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Q15

买卖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区分企业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情形。

      企业作为卖方时,建议:(1)立即核实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提供产品/服务与合同条款的匹配度;(2)如确因疫情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3)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提供产品/服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立即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终止条款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

      企业作为买方时,建议:(1)立即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防控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2)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


Q16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电子支付方式的普遍适用,疫情并不会导致借款企业自身还款义务的消灭。因此,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Q17

公司股东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该如何应对?

      因疫情原因无法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应先确认公司章程对会议召开形式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如通过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的,建议在会议文件中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董事对会议召开形式未有异议。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召开的具体形式及会议流程,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前向各股东/董事发出,并建议要求各股东/董事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出具通知回执。会议召开时,建议做好录音录制工作,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股东/董事签字。


Q18

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因疫情无法参加公司活动、履行职责,该如何应对?

      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董事,可以依据章程或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对提案意见的指向。同样,公司监事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的相关约定委托其他监事或他人代行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Q1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应承担哪些义务?

      任何单位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Q20

在网络平台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市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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