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民商事十大热点法律问题及律师提示

发布时间:2021-12-17来源:微信推文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2300打印本页


      疫情给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等带来诸多不便,市律协民商委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等,梳理总结了《疫情之下民商事十大热点法律问题及律师提示》,供同行和有关民商事主体在实践中参考。



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此次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不可抗力。


02

此次疫情之下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此次不可抗力的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都可以不履行或解除。疫情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继续履行合同,哪怕有一些困难,合同双方应该共克时艰,共同促使合同履行。

      由于疫情原因,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一方的A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建议A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B,明确告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如果合同相对方B不予理解或不接受的,则A可以请求(通过线上无纸化立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其所在地的政府防疫政策和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03

是否可以属地政府或政策措施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而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属地疫情的不同实行因地制宜的防控行政措施,社会主体都应当自律遵从。部分合同主体,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主张要求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先向合同相对方告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由此引发的纠纷,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


04

疫情之下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如何进一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第一,以各种方式保留或保存好属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文件、通知等;第二,保留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及时告知相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第三,因不能履行合同积极采取了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否则合同相对方可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求其赔偿。


05

租赁类合同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解除或减免租金?

      1、疫情之前签订并已经在履行的商业性长期租赁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商业性长期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是以达到商业使用为目的租赁,不能以短期的疫情为由达不到商业使用目的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基于疫情防控,承租人可以以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期过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法达到商业使用的目的为由,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根据疫情之不同,并结合2020年各地政府因地制宜为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出台帮扶政策,建议出租方和承租人根据合同是否可实际履行,是否可以达到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考量,为彼此营造一个可信赖的营商环境。

      2、以个人生活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也不宜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以个人生活为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论疫情有没有,也不论承租人是否有收入来源,除非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也不宜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但建议出租方和承租人房屋租金减少事宜进行客观、友好协商,可以酌情考虑适当减少。

      3、疫情之前签订并约定主要是以2021年12月份和春节期间用于商业活动的短期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属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为由解除合同。

      短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但建议在退回租金时以协商方式给予出租方适当补偿,以此显示公平。


06

疫情期间餐饮合同是否可以终止,以及相应的责任归属?

      鉴于餐饮自身特殊的行业特性,疫情对于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具体建议:

      1、对于餐饮消费主体已经预定并支付定金的婚宴、春节宴、生日宴、聚会宴等等,按疫情管控措施予以全部取消,并将已收定金、订金、预付款等退还给订餐者。

      2、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食材,建议餐饮服务单位将餐饮食材,以平民价及时采取外卖或打包外带的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浪费、出现聚集性疫情,使防控疫情与公益相结合。

      3、对于条件较好、操作规范的餐饮服务单位,建议做菜和送餐隔离,采取外卖或打包外带的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出现聚集性疫情,既减少经济损失又惠及民众所需。


07

疫情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的旅游合同可否解除?

      疫情防控期间的旅游合同,不仅是相对短期的合同,更重要是利用元旦、春节这个特殊节假日或黄金周而签订的合同,因疫情无法出行、交通管制、景点关闭管制、住宿和就餐管制等,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任何一方可以疫情防控为由解除合同,建议:

      第一,变更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政府主管部门取消“暂停旅游企业经营”的措施后,另行约定旅行时间、路线等。如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建议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合同。一种是对于季节性、地域性比较特殊的旅游合同,例如南方人到东北以赏雪景为主的旅游合同,一种是专门针对此次元旦、春节长假的旅游合同。因合同本身的特殊性,旅行社和旅游者无法协商变更合同,建议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第三,不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所涉费用根据《旅游法》第67条规定处理。建议合同所涉事宜协商处理,旅行社和旅游者互谅互解,共克时艰


08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如何主张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明知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防疫用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其他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09

被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的受害者如何主张权利?

      对于自己不知情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被感染者向该不知情的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主张赔偿的,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侵权行为与他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原则,故该主张原则上得不到支持。

      对于被感染者有证据证明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明知自己处于感染确诊、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病毒高度可能的情况下,尤其是现实中已经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被医疗机构隔离的人员,仍未按政府部门防控隔离要求或医疗机构的隔离要求,擅自出走或逃离隔离,致使他人感染或者故意感染他人的,被感染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之规定向该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主张赔偿。


10

被人恶意捏造、散布为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携带者如何主张权利?

      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无情,人有情,此次疫情给商事交易合同的双方带来了履行屏障,请合同各方树立利益平衡理念,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培育。如果您在疫情中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请依法主张您的合法权利。





来源:市律协民商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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