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谈谈未成年被殴打一事

发布时间:2020-11-26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060打印本页

社会有点浮躁,闪婚成了年轻人的一种行事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一路攀升的闪离。笔者见过认识半个月就闪婚的,第一次见面还在互相自我介绍,第二次见面就是民政局;也见过闪离的。对于离婚而言,概括来看没什么东西,一是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二是财产债务的清算,三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今天就来谈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实务中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在孩子年幼时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有新情况发生,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笔者就碰到过一个案子,男女双方均为外来人员,自由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合,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否则男方就不同意离婚。成功离婚后,女方多次行使探视权,但次数一多,男方就不再让女方探视,每次探视就进行阻挠,或双方吵架打进派出所,或等女方走后,男方恐吓孩子。该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共经过了2次诉讼,4次开庭,终于使得女方及其女儿可以共同生活。

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随男方共同生活期间,由男方实际控制,包括上下学、生活起居等各项事宜。男女双方在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男方作为与孩子实际生活人员,可以没收孩子手机,切断孩子与母亲的联系方式,且放学后如果存在殴打行为,孩子处于叫天天不应的状态。《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家暴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障碍,比如如何举证证明未成年人被殴打?殴打到何种程度算家暴?若家属共同隐瞒且孩子没有通讯工具的情况下,如何得知未成年人被殴打(家暴)?如果未成年人被其父亲殴打(家暴),在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带走孩子?若女方无权带走孩子,则未成年人依旧与男方共同生活,那么在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如果存在殴打,但又不构成家暴的情形下,男方是否适宜继续抚养孩子?

女方多次提出男方存在殴打孩子的行为,但苦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孩子的自述在男方眼里成为了女方的教唆、诱导。

首先,如何举证证明未成年人被殴打(家暴)?

最直接的证据是二个,一是孩子本人的陈述,二是孩子身上的伤痕。就第一点未成年人本人的陈述而言,存在未成年人尚且年幼,其陈述是否真实,其是否可以理解其陈述背后的后果。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8周岁),但这个年龄是否为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孩童无论年龄大小,对于被殴打这个客观事实是可以明确认知的。针对孩子身上的伤痕孩子而言,这一点的证明更加困难,首先很多殴打方式可以做到不留痕迹;其次,还要该殴打痕迹被人发现并留下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第二,殴打到何种程度算家暴?

我国法律对家暴的定义如下: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但这个规定又对其法律后果留了一定空间,即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说人话就是:并不是每次殴打都等于家暴。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实务中一般以轻伤以上为家暴与普通殴打的临界线。

第三,若同住人共同隐瞒且孩子没有通讯工具的情况下,如何得知未成年人被家暴?

笔者接触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手机被父亲没收,只能借助同学手机偷偷告知母亲生活现状,有无被殴打等情形。但用作证据以提交法院时又存在一个问题:如何证明上述消息是其本人发送,而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众所周知,手机作为移动通讯工具,其无需人与人之间面对面沟通,远程即可发送消息,这时候消息的真实性是一回事,发送消息人的身份证明又是另一回事了。但如何证明发送消息的人是其本人这一点,实在是举证困难呐,好在民事案件证明责任以高度盖然性为准,使他人得到内心确认即可。

第四,如果未成年人被其父亲殴打,在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带走孩子?

其实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女方无数次问了代理人这个问题,但我们只能很抱歉的告知其目前抚养权由男方所有,女方仅有探视权。代理人作为律师,在与法院及未成年老师沟通后曾到校门口试图接走孩子,但是男方家属也驱车前往学校接送孩子,在差点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下,孩子仍由男方带走。

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并不仅仅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为了孩子抚养权诉争法院,孩子本来是幸福的,这说明其被父母双方所珍爱,但倘若因此撕破脸皮,双方在学校门口上演一出“抢孩大战”,那么这对孩子而言是福是祸呢。这样的争夺又会让孩子真正的健康、快乐吗?

第五,若女方无权带走孩子,则未成年人依旧与男方共同生活,那么在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的情况下,又该如何?

讲实话,这个问题非常无奈,代理人虽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未成年人仍旧生活在惊恐之中,我们做得再多,也依旧让孩子承受了折磨,这种折磨不仅仅是肉体的,还有精神的煎熬。

本案中,法庭给未成年做了询问笔录,询问了他们的意思表示:愿意跟爸爸生活还是妈妈生活?虽然代理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作为女儿在回答了愿意跟妈妈生活后便生活在害怕被爸爸殴打的恐惧之中。法庭二次开庭告知询问笔录内容后,女儿更是提出今晚不要回家的想法,生怕被父亲殴打。

第六,如果存在殴打,但又不构成家暴的情形下,男方是否适宜继续抚养孩子?

我国法律对变更抚养权的情形除了一个兜底外,还有一条: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代理人与子女同住一方,虽然有权教育子女,但教育方式并不应当以殴打的形式,虽然殴打的暴力程度并未达到家暴的标准,殴打次数、频率也并未达到一天一打的地步,但殴打作为一种暴力手段,其仍旧会对子女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以温水煮青蛙的形式慢慢折磨,其对未成年的心理影响并不小于家暴。

总之,男女缔结良缘本是喜事,诞生爱情结晶更是喜上加喜的事情。我们常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孩子诞生后更成为了三个家庭,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责任,而所走的每一步都有不同的后果,还望慎重。

 


                                    来源: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    洪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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