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8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032打印本页

一、导语

在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会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此时,若能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共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则原先难以推进的处置过程,可能会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效果。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在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解散或者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或破产破产清算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有诸多规定。关于股东在公司清算及破产过程中法律责任大致如下:

1、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公司属于法律拟制人格,股东一般会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出现瑕疵出资时将承担违约和补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瑕疵出资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出资违约,即未出资、未足额出资;

(2)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

(3)抽逃出资。

2、法人人格否认

(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的股东由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明,如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般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使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人人格否定后,股东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清算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灭失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面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有限公司里,无论股东是否参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都不能免除连带清偿责任,只能在事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破产清算中股东出现出资瑕疵承担责任的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与某集团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实业公司以约100余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集团公司以现金8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实业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债权人以实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实业公司在其应出资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业公司抗辩称,从房地产公司设立之日起,该宗土地就已经交付给房地产公司正常使用,对房地产公司之经营未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股东出资不到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时,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表达了如下含义:

其一、股东出资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特殊情况除外)。

其二、股东的实际出资应当与该股东在章程中认缴的资本价值相当,不得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虚假评估。

其三、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非法定货币资产出资的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均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其四、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延迟履行、虚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资。

本案中,实业公司虽已将土地交付房地产公司正常使用,但未按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其过户登记至房地产公司名下,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才完成对房地产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实业公司的行为系未实际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之一。

那么,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向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自身的财产,是对其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本身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集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除了应承担违约、偿还债务等民事责任外,虚假出资的公司股东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结语

综上,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即使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应放弃,通过采取申请企业破产的手段可能会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应文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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