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金融机构关于涉刑案件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7-09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9759打印本页

2020年7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办法》所指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一、《办法》适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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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调整的案件类型

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业外案件、案件风险事件

(一)业内案件及参照业内案件处理“重大”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1、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且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联系;

2、违规套取银行、保险信用,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3、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4、“重大业外案件:

1)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2)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3)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二)业外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案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1、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2、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3、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

5、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6、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7、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三、信息报送

在案件报送上,《办法》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四、案件处置

(一)内部问责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对于内部问责,《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1、问责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3)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二)行政处罚

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以上是针对金融机构面对涉案案件、或是发现风险案件之后的处理流程,各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报备、从严处理、守住底线,维护国家经济命脉。



大成宁波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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