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方式及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12-31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045打印本页

近日,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1月9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项工作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大局,更关乎市场预期,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却处于“强位弱势”的尴尬处境。民营企业大多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弱,可提供的担保能力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其融资困难。俗话说资金链是企业的血脉,但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本律师结合实践中所涉及的案件,对民营企业融资方式和对应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如下:

传统借贷方式

1、表现形式

民营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通过借款形式,通常而言有三种方式:(1)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2)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企业间的借款;(3)向自然人借款(包括向单位职工借款)。

2、法律风险

(1)向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

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过程中,若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若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

(2)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的风险

民营企业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的方式虽然已经趋于常态化,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借款方须返还所借款项;若贷款企业并非以放贷为业,仅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

(3)向自然人借款的风险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也对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除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企业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融资租赁方式

1、表现形式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方式表现为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既有融资又有融物的职能。以工程机械行业为例,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对于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无需购买高昂的设备即可取得设备完整的使用权,从而节省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法律风险

(1)由于承租人并非上游买卖合同的主体,难以保证买卖合同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若买卖合同的供货人一方因逾期交付货物等原因,将导致下游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也难以继续履行,甚至最终导致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2)出租方和供货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骗取承租人租金或者提供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损害承租人利益。

互联网融资方式

1、表现形式

互联网融资主要变现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和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是用股权作为投资回报的一种众筹方法,投资者在投资平台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投资者从而获得股东身份,并根据投资份额进行分红;P2P 网络借贷是指企业通过借款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方式筹得资金。

2、法律风险

(1)良莠不齐的融资平台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力度不够,违法事件层出不穷,民营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P2P借贷本质为公开集资活动,而任何涉及社会公众的集资活动皆以获得监管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为前提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若企业在网络融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视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2)互联网融资依赖于大数据的收集,而大数据的收集又使得社会越来越透明化和公开化,企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也随之加大。

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借款融资的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本文将该种融资方式单独列举,并且以商标权质押为例展开论述。

1、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品质的象征,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通过质押商标权获得融资可以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对商标权质押作出了规定,使得商标权质押行为合法化。

2、法律风险

(1)由于商标权的无形性等特点,造成商标权属关系不稳定。商标权具有时效性,一般有效期间为10年,这就要求商标权人在有效期至宽限期内到商标局进行续展,否则作为质押标的的商标权将面临失效的风险,质权也将随之灭失,企业也因此失去融资机会。

(2)商标权无效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便商标权有明确的所有者,但只要存续期内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权都有可能因此被撤销而无效。

(3)商标权价值存在不稳定性,若商标质押期间被第三人伪造、模仿从而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商标权价值将同时受损甚至变得毫无价值,质权人可能根据质押合同要求企业返还资金和追究其违约责任。

供应链融资方式

1、表现形式

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供应链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供应链融资是对当前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的强化,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其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引入核心企业、第三方企业(如物流公司)等,实现对信息、资金、物流等资源的整合,有针对性地为供应链的某个环节或全链条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各方创造价值的目的,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在供应链内部,所有企业分享资源、共享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利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强大优势,帮助发展较弱的中小企业,促进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可以共同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根据资产种类的不同,商业银行主导下的供应链金融主要可分为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项融资、动产质押融资三种模式。

2、法律风险

(1)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之所以开展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授信业务,主要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信用增级及其对供应链的整体管理程度的信赖。倘若核心企业信用下降,必定会波及上下游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

(2)供应链各个环节合同的效力风险

在供应链条上可能存在多个环节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金融机构基于每一个环节真实有效的贸易,利用贸易链中的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抵押或者质押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一旦由于任何某一贸易环节的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虚假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供应链融资赖以生存的基石将不复存在。

(3)核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利益

供应链融资中核心企业可能滥用小企业的依附心理,拉长付款周期、拖欠应收账款、提高合同价款等形式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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