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9-12-06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103打印本页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予以肯定和吸收。自此,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内容主要围绕被告人定罪问题展开,而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定罪一般已不成问题,量刑遂成为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是犯罪的国家追诉者。负责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侦查机关虽然也属于犯罪的追诉方,但侦查是为起诉作准备的应当服从、服务于起诉。第二检察机关是案件的过滤把关者。通过对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过滤保证逮捕、起诉案件的质量并使起诉的案件符合审判要求。第三检察机关是程序分流的调控者。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案件分别作出不诉、起诉的决定。对不诉的终结诉讼程序对起诉的,开启审判程序限定审判范围并向法院提出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判的建议。第四,检察机关是合法权益的保障者。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受理控告申诉进行司法救济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五,检察机关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通过依职权发现或受理控告申诉,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诉讼中的违法与错误,保证法律在审前程序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方案,经过了四年的试点,被认为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改革举措。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实务界能够发现这一制度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职权配置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这是中国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因为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引入认罪答辩、不起诉、处罚令等作为解决刑事案件繁重办理负担的关键举措,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代表性体现之一。同时,这也启发我们在以后研究中,多从比较法角度关注中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领域的差异和融合点,推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

作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在速裁程序中有着更深远的意义。速裁程序和庭审实质化是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两种方式,两种审判方式并不是对立的关系,更不是互相否定的,更多的是在诉讼的的过程中体现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等作用。速裁程序中,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没有减少,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义要求没有改变。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已经也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带来深远影响。

 

                           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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