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服务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9-11-12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968打印本页


前言:笔者是基层律所的专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本文是笔者对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和做法,局限于律师实务方面的论述,未能在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就本人对刑事法律服务的理解、有关节点进行阐述,其中难免有不当和错误之处,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得到同行的指正。


第一节 刑事法律服务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传统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人,虽然是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平行的诉讼主体,但同时又是无权决定案件结果的诉讼参加人,许多情况下刑事律师是刑事诉讼流程的匆匆过客。诉讼地位决定了辩护人仅仅是可以行使辩护权有无决定权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观念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由来已久,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公众一般都会认为刑辩律师仅仅在诉讼中充任辩护人的角色,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造成辩护人自身信心降低、社会对律师律师能力和作用的质疑,其后果就是刑事辩护中律师无用论观念盛行。因此传统刑事辩护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不能有效地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从而有了刑事法律服务这一概念。

刑事法律服务是律所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非诉服务、刑事尽职调查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法益的行为。刑事法律服务突破了传统刑事辩护模式,将与嫌疑人、委托人及关联人员有关的刚需作为服务内容,其定位是刑事律师既是诉讼参加人,同时又是刑事服务的提供者;嫌疑人、委托人及关联人员同时也成为刑事法律服务消费者。从而形成了服务与消费的新型服务模式。

刑事法律服务与刑事辩护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刑事辩护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主要内容是程式化的辩护行为,包括律师会见、拟写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拟写和递交辩护人意见、庭审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等,这种行为是被动的、代入式的辩护工作,只有到了某个节点才能进行相应的辩护工作。相对而言,这种辩护相对显得教条和单一,效率、效果不一定理想。而刑事法律服务虽包含全部刑辩工作,但涵盖的范围、内容则远远超过刑事辩护。笔者认为,刑事法律服务可以用简单的一句话概括,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人文关怀+保姆式服务。

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服务比较有以下区别。

一、服务主体的角色和服务的对象多元化。

作为律师,不仅仅是辩护人,而且是服务者,在嫌疑人羁押期间还充当临时家人的角色。刑事法律服务对象除了服务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外,还服务于委托人以及关联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不影响侦查和审查起诉、审理的诉讼活动的前提下,为委托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帮助;而刑事辩护人则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是一种单一的辩护活动。

当嫌疑人被采取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后,便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指定监视居住,嫌疑人与其家人完全隔离,且无法正常的通信和交流,会出现多元服务的需求。不仅嫌疑人需要服务,而且委托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些服务并不是传统刑事辩护所能涵盖的。

二、刑事法律服务多维度的服务工作。多维度体现三个层面,一是传统的刑辩工作,包括会见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三阶段的辩护人意见书、阅卷和辩护等;二是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初期论证、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创造和争取、羁押必要性的基础论证和准备工作、案件的基础尽职调查,每个环节的配套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三是人文关怀,包括在押人犯的生活、学习、心理状态的帮助。

三、服务的方式、服务的理念有差别。

传统的刑事辩护,与整个诉讼流程紧密联系在一起,跟着流程走,比如刑拘期、逮捕期,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会见、报捕期、审查起诉期递交辩护人意见、审理期,进行辩护,通常称之为三阶段的辩护活动。这些活动基本上都是被动的、教条式的,到了特定的节点进行特定的刑事辩护活动,基本上是代入式的活动。主导诉讼活动的完全是公、检、法部门。

法律服务则突破刑事诉讼的传统辩护,以嫌疑人、委托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需求为核心展开的一系列服务项目,积极、主动进行一些与辩护工作有关联的有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便利于委托人的服务工作,这些工作并不完全受程序的制约和影响,比如对嫌疑人及委托人的心理疏导、羁押期间的生活帮助、以及全程配套人文关怀工作、被害人的理赔和谅解、羁押必要性的提起和前期论证,不影响侦查的基础调查、审前会议的提起、审前调查的必要配合工作。这些主动式的服务内容并不是传统刑事辩护所要求的,但是对于当事人、委托人则成为一种刚需服务。

因此,传统刑事辩护由于已经程式化和教条化,无法产品化,而刑事法律服务由于其服务内容符合当事人和需求,是一种可以产品化的法律服务,因而就刑事法律服产品成为刑辩律所或者刑辩律师的研发者和提供者,不同的产品就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有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四、刑事法律服务的意义

(一)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化。刑事法律服务是律所和律师以嫌疑人、委托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理需求为基础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律所及律师从辩护转型为服务,能够适应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服务模式。刑事法律服务成为服务市场的一种服务形式,接受市场的检验。

(二)刑事法律服务的产品化。

不同的律所、不同的律师、不同的理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服务形式,使得刑事法律服务产品化,各律所、律师推送出各具特色的服务产品,服务的质量的差异与该产品的质量高低密切相关。是否能够满足嫌疑人、委托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种种刚性需求,作为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刑事法律服务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属性,为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改革提供的理论依据。不同的产品都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也不例外。结合各地刑事法律服务的实践,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三阶段兵设定上限的收费模式。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数百万元。其依据是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

由于刑事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产品化,传统的收费标准已经不能适用服务形式的市场化的需要,亟待改革。

(四)刑事法律服务的产品化,能够体现刑事律师的自我价值,形成有序的良性竞争,有利进一步提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

 

第二节 受案的前期功课,案件的基础评估

受案之初,对案件的基本评估非常关键。通过接待、会见以及与办案民警的交流,对案件的性质、内容、情节以及可能承担的罪责会有一个基本面的分析和预估。作为委托人和嫌疑人也非常关注这些内容。作为嫌疑人、委托人最关心的是嫌疑人有没有罪、罪行重不重,有没有释放的可能,最后能不能不诉或者缓刑、判实刑量刑轻重等。

由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获取更多的证据资料,所以只能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所以要做预判难度很大,不确定因素多,所以评估的准确率要打折扣。基础评估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刑事律师的职业敏感、办案经验和律师的刑事方面的基本功。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犯罪组织形式不同、时间节点不同,犯罪情节不同都会对最后的罪责负担产生重大影响。个案、多人案件、团伙案件、群案、专案评估标准不一致,不同时期相同案件的后果不一致,均会影响到基础评估精准度。

一、案件评估是确立委托关系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嫌疑人的亲属对案件有所了解,在委托之前往往通过网络查询相关的知识,有的亲属会对相关知识了解的非常详细,因此他们对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有一个正常的心理预期,同时因为有了心理预期,就有了诉求或者需求。通常情况下是围绕着委托人的需求确定是否聘用律师。作为消费者,有着消费需求,律师是否能够满足委托人的消费需求。这里需要三个要素,一是能力,二是信心,三是是否能够提供实现或者满足需求的服务项目或者服务产品。

委托人或者嫌疑人的核心需求是:是否能取保、是否能判缓、是否能压缩刑期、是否能减损止损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要经过案件评估方能作出。

合理的评估能够充分取得委托人及嫌疑人的信任,从而将案件交付给律师办理,从而顺利地建立委托关系。

二、合理的评估会明确律师的工作目标和方向。

基础评估必须客观,不能无依据的高估,也不能过于保守。委托人自己在委托时也有心理预期,现在是自媒体时代,要查询罪名及刑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不能企及的过高评估会遇到种种风险,同时也会增加委托人的不信任感,很难接到案件,即便是接到案件,由于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早来委托的抱怨或者投诉。而过于保守的评估又会使委托人对律师缺乏信心,不会放心地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基本原则是合理评估,适当留有余地。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仅仅是单纯会见,而是要通过会见明确工作目标。但凡可以或者有机会做保释的案件,应该把服务内容的侧重点放在做取保候审的工作上。寻找保释的理由、事实。一般情况下要做一些基础的尽职调查。在许多情况下,经过基础评估和梳理后,通过创造性的工作使得嫌疑人的境遇得到明显改观,甚至改变了案件的结果,改变了嫌疑人的命运。

三、明确委托人、嫌疑人和律师三者的关系。

委托人、嫌疑人是刑事法律服务的消费者,而律师则是服务者,委托人、嫌疑人、律师三方是合作关系,三方合作过程中,由律师来主导。要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才能提供积极而有效的服务。这就需要律师放低身段,真正以服务者的身份融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服务过程中注意节点和细节。


第三节 羁押期间的刑事服务,彰显人文关怀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法律服务往往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起点。一般而言,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先行取保的,嫌疑人及其家人往往不会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保释后聘请律师的情形,即便有也只是个案,不属常态。

羁押期的法律服务是非常密集的。当一个人从自由之身突然身陷囹圄,突然的变故嫌疑人有诸多的不适应;也有许多亟待处理来不及处理或者无暇处理的事宜;与家人隔绝,无论是家人还是嫌疑人本人都是忧心忡忡,彷徨、绝望、忧患、希望和渴望五味杂陈,心理障碍需要疏导和排解。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法律上都需要有律师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彰显人文关怀。

一、心理疏导

由于委托人和嫌疑人缺乏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往往对案件的严重性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缺乏认知,心存疑虑和恐惧,委托人、嫌疑人的亲属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一)委托人的心理疏导

委托人一般是嫌疑人近亲属,包括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当然也包括其他亲属,他们一般对嫌疑人的状况、后果非常关切,尤其是对看守所内羁押的嫌疑人的身体、生活需求、是否可能被刑讯逼供等状态密切关注,由于委托人及其亲属无法见到嫌疑人,需要通过律师来了解,一般会采用单次会见的方式聘请律师,让律师去了解情况解决这些疑虑。由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委托人许多是外地人,辩护人在这些方面能够提供保姆式服务,解决委托人的后顾之忧。

(二)嫌疑人的心理疏导

刑案接办之初,对嫌疑人的心理疏导非常关键,律师与其说是为嫌疑人辩护,实质上是与嫌疑人合作,这是辩护与服务的最大差别。对嫌疑人的心理疏导,是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基础,只有取得嫌疑人的信任,才能主动配合律师开展各项辩护和服务工作。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羁押,与家人音讯隔绝,嫌疑人无法见到到家人,只有辩护人有权会见,这个时候律师暂时取代家人的位置,充当嫌疑人临时亲人的角色。此时嫌疑人心理上存有许多疑虑和心理障碍,表现为心神不宁,辩护人会见,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能让嫌疑人把心定下来。

首先,要使嫌疑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使其能够以正确的方式和态度来应对侦办人员、公诉人员的审问。这就需要律师对案件的性质和后果的分析和判断,使得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和可能会判处的刑罚有一个基本认知,以便对自己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的客观的心理预期。同时由于嫌疑人普遍期望早保释,客观上许多案件由于被羁押的人犯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情节不同,存在各种机会,诸如改变强制措施、缓刑、销案等等。明确告知将保释作为律师工作内容就会增加嫌疑人及委托人的信心和律师的信任。

其次,帮助嫌疑人解决一些个人及家庭急办事件,解决嫌疑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嫌疑人被羁押,由于事发突然,许多急需办理的家事和个人事务不及准备,无法办理,需要家人帮助办理,如驾照、行驶证年检、网贷、信用卡还款、小孩子照料、入学、父母及长辈的照顾、应收应付的处理等等,这也直接影响到被羁押人的心理状态。

二、保姆式的服务+人文关怀

保姆式的服务是基于刑事法律服务的需要,同时也基于对嫌疑人的人文关怀。

(一)代嫌疑人亲属照顾好嫌疑人的生活。

嫌疑人被羁押后,在看守所少则数月,多则一、二年,嫌疑人需要在看守所内生活和消费,学习,有疾病的还需要治疗。所有这些对于委托人及其亲属是比较其困难的事情,尤其是远在外地的近亲属,路途遥远,为嫌疑人送钱送物长途跋涉,要乘车、住宿等成本会很高。一般嫌疑人在看守所用度受限,同时单次汇钱数额受限制,季节变换需要增加衣物,因此羁押期间送钱送物是一个常态性的服务。传统的刑事辩护中不包含这些内容,但作为刑事服务,就涵盖了这些内容,服务对象延展到委托人。主要体现为代送衣物、生活费,代购、代送。由于代送衣物看守所有许多限制,包括不允许有金属和拉锁、绳带,尤其是眼镜有度数和散光等要求,由专人代购代送比较稳妥,便捷,避免重复购买和无效投送,减轻家人的压力减低投送成本。

(二)实现在押嫌疑人和家人的信息互通。

一人犯案,全家牵挂,被羁押者也同样牵挂家人。律师是家人和在押人犯沟通的唯一纽带。因此嫌疑人的景况、心态、需求,家人的期望、交代和状况等等,都需要由律师去传达。因此保持必要频度的会见,实现信息互通,也成为服务的常态项目。

(三)关心嫌疑人的精神生活。

由于羁押时间比较长,除了背诵监规、值夜之外几乎无所事事,十分无聊,极度的无聊和寂寞会产生心理障碍,甚至会生出诸多事端,偶尔会出现自残自杀的意外事件。

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精神是极为空虚的。许多情况下都是白天无从事事,晚上又夜不成眠,心理压力大又无从排解。最佳的方法是能让他读点书,有的需要法律书、有的喜欢烹调、有的喜欢汽修、有的喜欢摄影等等,更多的喜欢小说。笔者认为,嫌疑人绝大多数还是积极向上的,对于这类人,有选择地提供一些精神食粮,无疑有利于嫌疑人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改过自新,积极向善。

(四)关注嫌疑人的心理动向。

适时的会见能够及时了解嫌疑人的心理动向,以便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尤其是逢年过节之时,进行探望性会见,带一些家中的信息、现状,常态性的会见能够解决一些嫌疑人的心理波动。

三、根据服务需要会见在押人员,保持必要的会见频度。

传统意义上的刑辩律师会见,是根据案情或者程序需要进行例行会见,一般一个月一次,其缺陷是会见次数较少、会见的内容单一,实际效果不佳,往往引来委托人的不满,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往往会通过会见次数来衡量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而刑事法律服务则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进行会见,除了了解案件和案情进展情况需要外,更多的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掌握嫌疑人的状态、需求和心理动向。从刑事法律服务的层面至少是几种情形下进行会见:

1.案件进展情况需要进行例行会见,这一点与传统辩护相同;

2.应在押嫌疑人的要求会见,嫌疑人除了适时的生活需要外,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需要律师关注的问题与律师的交流;口供的变化、以及侦办方向的转换等等,当嫌疑人有会见要求的时候,无条件满足。

3.应家属要求会见,嫌疑人亲属关心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状态、身体状态、心理状态等,适时会见并将会见结果告知其亲属。

4.提审后会见,侦查人员每次提审后,律师需要跟进性会见,了解审讯内容,以把握案件的走向;

5.节假日前期的会见,处于人文关怀,在节假日到来前,带去家人和律师的关爱和问候。

6.应急性会见,出现特殊情形,需要临时性会见,特别是在做取保工作或者不诉工作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因诉辩双方在一些情节上形成共识以后需要被羁押者的认同才能够真正实现特定目标的情形下进行应急性会见。

因此,刑事法律服务的会见要求和会见内容、会见频次与传统刑辩不同。

        

第四节 取保候审和相对不诉,高效服务的体现

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刑事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传统的刑事辩护一般表现为为嫌疑人拟写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待侦办机关的回应。而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则表现为事前调查论证、实务操作、事后服务三个阶段。基础调查、收集与取保受审有关联的基础事实,对是否取保作可行性分析。

(一)事前调查论证

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所能获取的案件信息极少,往往是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或者通过与承办民警沟通了解案情,无法获取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但是,无论是嫌疑人及其亲属都有保释的期望。因此对于承办律师提出一个课题,有机会做保释的,做好保释的论证。从实务的角度进行论证。

能够取保作为是否高效辩护的标准之一,也是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因此做取保候审的条件论证显得尤为关键,论证到位才能够为实务操作提供方向。

论证包括具备条件要素的分析和欠缺条件的分析两个方面。具备条件的因素分析要精准,不能疏漏。比如自首因素、从犯因素,罪行较轻因素、初犯偶犯因素等等。比较容易忽略的是身体因素、家庭因素,这些可以通过基础调查进行论证,包括户口本、病历卡。实践中许多保释成功的案例都是强调家庭困难、身体状况成就的。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出于人文关怀也能够接受保释请求。

(二)创造性工作。

仅有通常意义的保释条件几个因素往往不能实现保释,因为大部分嫌疑人都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把取保作为专项的服务内容,那就不能被动地去整理保释理由,而是要主动地争取保释条件,有许多条件的能够创造的。能够被创造的条件主要立足于减少社会危害或者弥补被害人损失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退赃,清退违法所得;二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两项工作看似简单,但是在操作上有许多困难和障碍。比如退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会接受退赃;赔偿无法找到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往往也是重要证人,侦办机关处于保护证人的角度,不会把被害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透露给辩护人。笔者以及所在律所的律师能够把赔偿工作做好也是克服了重重困难实现的。有了退赃、赔偿和谅解,大大增加了取保的可能性和筹码。

在许多情况下,保释成功律师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有些看似不可能取保的案件,融入了法律服务,保释成为可能和现实。

(三)事后服务

取保候审工作并不是简单地让嫌疑人离开看守所,而是要把嫌疑人顺利地交给其家人或者让其顺利回家。这里仍然有许多实务性的工作要做。

1.离所接人,办理好交接。

这些工作一般传统做法都是当事人的家人去完成。但是一般来说嫌疑人的家人远在他乡,等到亲属从看守所出来的消息往往是嫌疑人即将被释放之时,来不及赶过来接人。因此许多嫌疑人被保释出看守所之时往往面临举目无亲,身无分文,没有通信工具与家人联系,无法住宿、无法缴纳保证金、没钱买衣服换装、没钱回家等等困扰。嫌疑人在孤立无援的困境下最希望有人帮助他(她)。而传统的刑事辩护不包含这些内容。刑事法律服务则将这些服务涵盖在内。

 因为在嫌疑人羁押期间律师临时充当嫌疑人家人的角色,因此当服务对象需要提供帮助的时候,律师就在他(她)身边,帮他(她)解决好衣食住行,平安回家。

2.做好保释期间的关注工作

成功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间的服务即告终结。但是取保候审有一系列制度的约束。如随叫随到、取保期间的遵纪守法、禁止出境、禁止串供等等,作为服务者,律师有义务提示并制作相应的笔录,作为尽到关注义务的依据,同时要留存嫌疑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和通知。

3.关注案件的动向,进行案件跟踪,随时注意案件的进展和变化。取保的嫌疑人有一定的概率会被不起诉或者撤案,因此需要关注。同时保释的嫌疑人会定期做笔录,需要及时通知嫌疑人回来接受审讯,了解侦查人员做笔录的目的和内容,提示相关环节注意事项,避免被误导或者被套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法益。

4.有可能的前提下,创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嫌疑人争取更大的法益。

嫌疑人保释在外,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因此有条件为自身提供救赎机会,比如争取立功。由嫌疑人自己去收集他人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然后进行举报,争取立功,为适用缓刑创造更好的条件。客观上,收集犯罪线索或者证据并非难事,诸如赌博、开设赌场、贩卖假药、假烟、走私物品现象非常普遍,很容易取得线索。但是要促成立功并非易事,既要详细了解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详细特征,又不能参与犯罪,同时举报立功又有一系列程序,包括审批核准程序、抓捕举报嫌疑人、立功条件具备时立功报捕审批,等等,许多情况下嫌疑人需要律师进行辅导和配合。

实践中存在被保释但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即便被保释仍然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因此需要增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来促成缓刑的适用。

二、相对不诉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部门所作的一种决定,在危险驾驶案件当中广泛使用,但是也在其他轻微案件中也有使用,律师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诉求一般会比较高,一般不会满足于轻判的诉求,许多情况下会要求相对不诉、撤案销案。因此这为刑事法律服务提供了一个课题,如何有效的配合当事人及公诉人做好相对不诉的基础工作。

相对不诉是公诉机关对刑案是否需要起诉的的一种评价。作为辩护人如果只是消极的配合,提出要求相对不诉的辩护意见,很难被公诉机关采纳。在是否相对不诉的案件中,公诉机关起决定性作用。程式化地提出意见,不足以对相对不诉的产生影响。而是实实在在要一些有分量的“干货”。

所谓“干货”就是要增加一些足以对相对不诉产生影响的情节,比如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解和谅解,退赃,或者是人文关怀事项等。这就需要律师去收集基础资料,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并协调,中间还有一些技巧性问题。因为一旦涉及赔偿问题,被害人漫天要价,超出嫌疑人家属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使得谅解问题泡汤。

要做相对不诉,首先要退赔损失。而损失数额一般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都有描述,按照《起诉意见书》确定的数额或者略多于概数额进行赔偿是一种理想化的方案,但是要实现这一方案确实不易。如果无法满足被害人诉求的高额赔偿,无法取得谅解和和解,只能够解决合理赔偿,至少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也不失为一个对相对不诉有影响力的情节,而且对于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和法院的审判都有积极的意义,笔者曾经办理多起案件因为妥善解决了赔偿问题,最终法院判缓。

人文关怀向来是刑事法律服务的重要节点,也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经常被使用的话题。有的虽然看起来很俗,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很管用,尤其是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人文关怀就成为一个有效的理由。如子女幼小无人照看、父母身体疾患需要照顾,妻子怀孕、身体疾患等等。无论是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都有概率采纳律师的意见,从而实现改变强制措施、或者相对不诉的目标。当然,人文关怀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要做必要的基础调查或者取得相关证明。

因此笔者认为,但凡有机会做相对不诉的案件,从刑事法律服务的角度,律师就应当积极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达到目的了自然是律师的成就,即便目的没有达成,也会对日后的审判和量刑带来诸多裨益。

以上内容是笔者的一些拙见,诚望指正,当然刑事法律服务的内容涵盖了整个诉讼过程,但限于能力,仅就部分重要节点的刑事法律服务作了肤浅的论述,有待于以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供稿: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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