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3个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9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025打印本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请认真遵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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