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律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2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2914打印本页
关于做好律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市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原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律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具备《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的初定条件(其中专业工作年限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的专职律师。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初定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单位、姓名)。
4.档案存放证明,如档案不在本大市范围的则不能首次确定。
三、报送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正反双面打印,表中的“所在单位意见栏”需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送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用活页装订成册。
2、各单位需同时上报首次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表一份(随带电子稿)(见附件2)。
3、首次定职工作每季度安排一次,送审材料需在每季末的10号前报市司法局组织人事处,逾期或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组织人事处联系电话:87296548 联系人:赵静宁
市律师协会联系电话:87296866 联系人:印剑萍
宁波市司法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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