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受助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31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3230打印本页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受助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员受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受助对象仅限于专职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 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及其秘书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各地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受助对象的推荐、初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受助条件、方式
第五条 会员受助条件
基本条件:
1、申请者系专职执业律师;
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无不良记录
3、无法以自已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遭遇意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的;
优先条件:
1、烈士家庭或孤儿出身的;
2、少数民族地区的;
3、直系亲属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
4、直系亲属或配偶下岗的;
5、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的。
第六条 受助方式:
(一)会费减免,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注册个人会费;
(二)一次性资助,即根据特殊困难会员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物质资助;
(三)定向资助,即由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经省律协的联系和安排定向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一定金额的物质资助。
第三章 受助程序
第七条 需要实行受助的会员,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应在当年12月10前向当地市(省直)律师协会提书面申请;当地律师协会在接到受助会员书面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律协。
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近三年律师业务收入情况;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收入情况;
三、产生特殊困难原因及事实;
四、是否受过违规处分;
五、申请受助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省律协会员管理和文体福利委员会根据受助基金实际情况,拟定受助会员名额及金额,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受助:
一、因特殊原因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因违规受到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受助的。
第四章 受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一次性发放受助资金的,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之日起十天内发放给会员。
第十一条 实行会费减免形式的,在会员办理注册时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实行定向资助的,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受助会员协商予以确定。
第五章 受助基金来源
第十三条 省律协设立浙江省律师受助基金会,由省律协财务部门专户保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受助基金来源
一、省律协会费拨入;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捐助;
三、受助基金本身的增值;
四、其他来源。
第六章 秘书处受助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下列会员受助职责:
(一)建立受助名册,作好登记、保管工作;
(二)协助省律协会员管理与文体福利委员会对受助事项的审查;
(三)提出拟实行受助会员的初步名单、受助方式;
(四)负责受助资金的发放;
(五)联络地方律师协会了解受助会员信息动态;
(六)协助省律协会员管理与文体福利委员会进行其他受助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受助基金的使用及其效果应当予以监督;并将年度受助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议事条例由2006年3月24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六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提交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受助会员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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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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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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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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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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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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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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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业
务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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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 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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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或配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 |
| |||||||
申
请
原
因 |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 |||||||
事务所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地方律师协会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省律协会
员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会员管理与
文体福利委
员会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常务理事会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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