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法》角度谈谈《想见你》大结局泄露事件

发布时间:2020-03-12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5135打印本页


一、事件回顾:

台湾电视剧《想见你》是由福斯传媒集团、三凤制作公司制作出品的都市奇幻悬疑爱情剧。该剧自开播以来因剧情悬念丛生,主演演技精湛广受观众好评,豆瓣评分高达9.2分。然而在2020211日左右,有粉丝发现该剧大结局的“送审版”被提前泄露,通过微博、云盘等方式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除《想见你》外,《庆余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热播剧也发生过类似的泄露事件。那么这些泄露事件中,泄露者侵犯了权利人何种权利,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普通观众观看泄露版剧集是否侵权呢?为此,本文借这一事件对我国《著作权法》做一个简单的普法宣传

二、该事件中泄露者与传播者侵犯了权利人哪些权利?

普通观众应当知道未经授权的泄露、传播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剧享有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的概念,即著作权是各种权利的综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谈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侵权者侵范了著作权中哪一项或者哪几项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将著作权规定为17项权利,分别为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选择权;(2)以何种形式公开;(3)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公开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在此次泄露事件中,由于被泄露的剧集系权利人尚未公开的最后两集剧集,因此泄露者无疑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表权。此次泄露事件主要通过链接分享,云盘分享等互联网方式进行资源的传播,泄露者与传播者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哪些主体属于侵权主体

1、普通观众下载、观看泄露视频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系侵权行为。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经《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该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仅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2、使用范围仅限于本人;3、使用的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

如前文所述,剧集的发表权属于权利人所有,且发表权的权利之一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公开”,因此该泄露事件的“发表”行为并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即普通观众不得援引《著作权法》的该条规定主张合理使用。但是在权利人行使发表权后,即2020216日首次在台湾地区公开上映后,普通观众的观看行为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百度云等云存储服务提供商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删除、切断链接亦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根剧前述规定百度云等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关键的在于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用户在利用云存储服务进行“送审版”剧集的传播,且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201912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我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用户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该案中,海淀区法院认为,优酷公司享有热播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断开全部涉案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存在过错,构成间接侵权,最终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103万的判决金额也创下了我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但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最终结果需要以终审判决为准。

这里笔者提醒各位读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是否“明知”的判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司法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搜索江苏省高院于20191220日就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百度公司就影视剧《匆匆那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该案案情与前述案件及本次泄露事件均比较相似,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二审法院则完全作出相反的判决。江苏高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这一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论述。

四、本次事件中的权利人是谁

1、制片方可以主张全部的著作权,导演、编剧、主演等并非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为9大类,《想见你》在作品类型上属于该条第六类作品: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想见你》并非电影作品,因此属于该类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类电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导演、编剧等仅享有署名权。因此本次事件中,福斯传媒集团、三凤制作公司可以就其被侵犯的发表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权主张权利。

2、腾讯、爱奇艺等合法授权的播放平台可以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想见你》在大陆的播放平台为腾讯视频、爱奇艺,这些平台公司往往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获得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类似的片源泄露事件中,这些平台的播放量往往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如采取“超前点播”的《庆余年》,因资源外泄事件导致后期的播放量显著减少。此次《想见你》的泄露事件也必将对腾讯、爱奇艺的点播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实践中,维权最积极、最愿意投入的往往是这些视频播放平台。

五、侵权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根剧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损害赔偿中,《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损失计算方式:一是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二是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三是当前两种损害赔偿金额无法确定时,由法院酌情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是对侵权者予以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此时侵权者构成《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将根剧不同情形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六、结语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该基本共识最基本的体现应当是遵守相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想见你》事件的基本分析,希望各位读者能更好地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抵制盗版影视作品。


大成宁波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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