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6-10-15来源:发布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0打印本页
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人身份证
2、设立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说明
3、律师事务所住所凭证(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7、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8、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出资及加强党建工作的承诺
10、除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申请人所在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转入的材料
递交材料前应在浙里办或律师在线平台上传电子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没有啦!
下一篇:没有啦!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