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4大步骤,6种调查方法,5种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7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379打印本页

  文/刘晓琴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公司并购实务操作与法律风险防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8月版
 
  在公司完成前期并购准备工作后,收购方如果有了初步的并购对象范围,需要对并购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包括税务尽职调查、商业(行业)尽职调查等。
 
  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意义和价值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意译"审慎调查"),按其原意为"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一般指交易当事方(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主体、交易标的等调查事项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法律尽职调查着重于了解调查事项的法律现状,发现调查事项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中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向客户提交书面文件的过程。本书为方便起见,法律尽职调查会简称为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需求源于交易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各方对于并购标的了解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导致交易各方的不公平交易。所以,在一项并购业务中,交易标的是否值得并购、以何种方式并购、以何种对价并购,都需要尽职调查结论作为交易决策依据。律师参与公司并购业务,首要的任务就是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律师可以帮助委托方了解情况,并协助委托方判断并购是否存在可行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相关交易方案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值得并购的前提下,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结果还可以为交易报价提供参考。
 
  二、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
 
  (一)明确尽职调查目标
 
  尽职调查是要发现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在尽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如何明确尽职调查目标,使得律师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做到勤勉与尽责,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律师需要考虑客户的委托事项。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想要达成的目标、委托的时间要求、收费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尽职调查的目标、范围。
 
  其次,律师需要考虑并购方式及交易特征。并购方式(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不同、并购标的价值不同、股权并购比例不同,决定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程度不同。相较于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中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程度较小,可能考虑资产权属状况、权利来源、权属转移事项、税务负担等事项就已足够。反之,并购标的价值越高,股权并购中拥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越高,越是需要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尽职调查。若无特别说明,本书法律尽职调查将主要针对股权并购涉及的标的公司调查展开。
 
  再次,律师需要考虑调查标的情况。调查标的规模、业务模式、规范运作程度不同,尽职调查需要的时间和工作量也会不同。
 
  律师应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后,方可开展尽职调查。随着交易的进展,某些交易的商业计划和交易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客户的需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随之发生相应调整。
 
  (二)初步法律调查明确关键点
 
  明确了尽职调查目标后,律师应该根据本次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法律法规调研、明确尽职调查关键点。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因此针对调查对象业务类型、公司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梳理,整理与交易事项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和关键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该就调查领域汇编法律法规库,并归纳主要法律或重要法律条款,这一方面便于律师在项目进展中随时查阅调取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以归纳总结调查中所需要关注的具体法律要点。
 
  律师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调查对象行业情况、业务资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普遍法律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法律调研、明确关键点可能会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开展,律师需要不断进行法律研究、完善或修改关键点。
 
  (三)制订尽职调查计划
 
  在明确关键事项后,律师可以拟定尽职调查计划,以期合理安排尽职调查时间、落实尽职调查重点事项、达到尽职调查目标。一份完善的尽职调查计划应包括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手段和方法、尽职调查注意事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根据尽职调查计划,律师需拟定一份尽职调查清单,将所有与调查目标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逐条列明,并应包括尽职调查的重点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有不同种类的尽职调查清单模板,但模板往往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律师应该根据工作经验,结合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列出适用的清单。
 
  律师还应该考虑尽职调查的方法和手段。尽职调查的方法和手段越丰富,律师了解的内容越全面,越是能够做到审慎调查。尽职调查不仅限于收集事实材料,并应包括访谈、核查等多种手段。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能否发现法律问题,通常取决于被调查方能否积极配合。在制订出尽职调查清单后,律师应及时将尽职调查清单发送给被调查方,提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并给予被调查方合理的时间准备相关资料。针对访谈事项,律师应提前拟好访谈提纲,明确被访谈人员范围,以期取得被调查方的配合。
 
  (四)落实尽职调查,进行法律分析
 
  按照尽职调查计划予以落实,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清单收集材料,并视情况随时调整尽职调查计划;最终,律师结合尽职调查了解的事实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得出尽职调查结论。
 
  得出尽职调查结论后,律师应及时、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并存档,避免丢失或对外泄露。
 
  三、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时,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一)书面审查
 
  审查调查对象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律师最通常运用的调查方法。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的法律状况主要反映在与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中,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律师可以得出基本的尽职调查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仅依靠于书面资料,必须通过其他辅助方法核实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访谈
 
  作为书面审查的补充方法,律师可以通过与交易相关方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事实全貌。通过访谈,律师可以挖掘出尽职调查清单未涉及的重要内容或资料提供方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而实际存在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律师访谈后应当制作记录,要求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对于访谈对象,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以便确认被访谈人与调查事实关系并方便后续联系。
 
  (三)实地调查
 
  在书面资料无法直观反映调查对象相关事实状况时,或者需要印证调查对象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律师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尽职调查手段,如核查被调查方生产经营情况时,除了查阅被调查方提供的业务流程、财务数据等书面文件,律师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四)查询
 
  律师可以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在实务中,律师可以通过出示有效执业证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过特定的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档、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土地管理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证信息。向公共机构查询的,所查询内容需经公共机构盖章(如查询章)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共机构并不接待律师查询,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企业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律师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登录网站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记录。
 
  (五)函证
 
  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发函查证。发函中需明确函证事项以及要求对方回函内容,并经律师签署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采用函证方式时,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字。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六)复核
 
  复核贯穿于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始终。尽职调查过程中,复核书面材料与律师通过访谈了解的情况、查询获取的资料是否一致,法律风险及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反映;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复核文字、格式是否准确、严谨,如是否出现序号格式错误,是否出现错字、别字,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等。
 
  四、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信息来源
 
  律师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获取信息,除调查对象提供的书面资料外,通常情况下,可以从如下途径获取信息:
 
  (一)通过委托人介绍获取信息
 
  在尽职调查的前期,律师获取调查对象的信息多来源于委托人介绍。委托人决定并购,对于并购标的及行业情况,总会掌握一些基本的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期工作及拟定尽职调查计划会有帮助。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被并购方对并购方的态度可能与对律师的态度存在差异。律师及时与委托人作好沟通工作,更有利于进行尽职调查。
 
  (二)通过访谈了解信息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访谈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通过与调查对象高管、资料提供人员、普通员工的访谈,律师可以了解到书面文件资料之外的信息。在建立了初步信任后,律师可以与相关人员(甚至普通员工)就调查对象相关情况做平常交流,并将获取的信息与相关书面资料相印证。这种不经意间获取的信息,往往更真实、更直观。
 
  律师还应该对尽职调查清单及重要事项与相关高管、部门负责人作正式访谈,此时,律师应该提前拟好提纲,并针对访谈结果制作访谈记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记录上述人员的职务、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为后续复核等事项提供便利。
 
  (三)通过互联网检索获取信息
 
  根据检索平台的不同,尽职调查中的互联网检索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众检索,可以搜索调查对象、行业等关键词,查询到与调查对象相关的重大信息。第二类是调查对象及关联方网站检索,律师可以了解调查对象从事的业务领域、宣传介绍等信息。第三类是政府主管部门公示的网站检索。例如,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标、专利信息,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证目录,可以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诉讼信息,律师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等。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某些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法律法规、办理指南等栏目能够为律师获取信息、法律调研提供便利的指引;对于一些实用的网站,律师应平时做好积累。
 
  实用网站举例: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企业主体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投资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系统:http://wwwnacaoorgcn/,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信息。
 
  (3)公众公司信息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index,可以查询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公告、公司年报等。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系统":http://wwwsipogovcn/zljsfl/,可以查询专利基本信息、专利权法律状态、公布公告等内容。
 
  (5)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可以查询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
 
  (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https://ipcrspbccrcorgcn/,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7)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如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http://wwwhd315govcn/,武汉工商局http://wwwwhhdgovcn/dhb/indexhtml等,不仅可以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还可查询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8)各省、市级企业信用系统: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
 
  (9)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http://wwwbjtsbgovcn/indexasp?KindID=125,可以查询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目录、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向公共机构查询获取信息
 
  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律师可以在取得财产证书原件的同时,视情况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对象提供的财产证书原件并未反映该公司最新的财产状况,比如后续存在抵押但证书原件并未记录他项权利情况,或者调查对象出示原件之后又办理抵押质押情况等。此时律师有必要就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等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证。
 
  (五)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
 
  在复杂的并购交易中,除律师外,客户还可能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进行尽职调查。有些信息和资料可能是根据各中介机构要求仅仅提供给特定中介。此时,律师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沟通,了解信息并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虽然不同,但其获得的信息也可以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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